在中國的傳統中,風水是一門學問,即使到了現在,人們在買房時都離不開風水一說。對于“兇宅”,人們在心理上會難以接受,很少會有人會買,因此“兇宅”在價格上也是低于正常的房價。上海房產律師指出法律中不可能規定到“兇宅”的情況,但如果是否為“兇宅”確實會對買家的購房意向產生影響,則可能涉及到合同效力的問題。
潘先生在房屋中介公司的推介下,與徐先生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約定潘先生以375萬元的價格購買徐先生名下的一套住房。簽約后,潘先生支付了20萬元定金。幾天后,潘先生再次查看所購房屋時,從鄰居處了解到,十多年前曾有人在這套房屋內自縊死亡。潘先生大為驚訝,就委托律師進行調查。律師調查的結果顯示,2001年4月,一名戶籍在該房屋內的女性因“自縊”而死亡。同時,2016年1月,該房屋因存在敲承重墻及衛生間改灶間的行為被小區物業公司發出過《違法建筑整改通知書》。于是,潘先生以所購房屋為“兇宅”且被告擅自改動房屋結構為由,向長寧法院起訴,要求撤銷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單倍返還定金并支付相應利息。徐先生不同意潘先生的訴訟請求,辯稱在潘先生第一次看房時就已告知房屋結構改動的情況,而“兇宅”的說法沒有任何根據。徐先生認為是潘先生覺得房價貴了想違約,所付定金應予沒收。經過兩次公開開庭審理,長寧法院對該案作出上述判決。審判長馬浩波表示,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是涉案房屋是否為“兇宅”。綜合原告提供的證據和法院依法調取的證據,并結合經驗法則來看,曾有戶籍在涉案房屋內的案外人在涉案房屋內自縊死亡的說法具有一定合理性,同時被告也沒有舉證證明案外人在他處自縊,據此法庭推定案外人自縊于涉案房屋內。由于被告自身取得涉案房屋權利的時間較短,而且獲取案外人自縊信息有一定難度,因此,被告表示對“兇宅”一事并不知情的說法也是合理的,不能認定被告存在故意欺詐、隱瞞等行為。綜合分析案情,涉案合同是在雙方都有重大誤解的情況下訂立的,責任不能簡單地歸結為原、被告任何一方。因此,該合同依法應予撤銷。合同撤銷后,被告已經收取的定金應當全額單倍返還給原告。原告主張利息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滬律網提示:民法上的重大誤解是民事行為的法定可撤銷事由之一,是指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質量、規格或者數量等產生錯誤的認識,使行為的后果不能符合自己的真實意思,并因此造成了較大的損失。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上海房產律師表示:涉案的房屋是否為“兇宅”對買方的購房意愿是很重要的因素,法院也查明相關事實的確存在,而被告對這一事實也不知情,因此可以認定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存在著重大誤解,合同可撤銷,雙方當事人都不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