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情侶分手后,女方發現自己懷孕了,兩人只得結婚,但是這段靠著孩子維系的婚姻名存實亡,夫妻倆的生活過的并不愉快,男方只得向法院起訴離婚。上海離婚律師指出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給予的幫助在法律中規定的情形為另一方生活困難,但即使生活不困難時也可以自愿給予幫助金。
小麗與小明系高中同學,2012年9月確認了戀愛關系后,小明發現二人性格極為不和,于是提出分手,卻發現小麗已有身孕,二人于2013年10月登記結婚,然而,婚后生活也并未因女兒的降生而得以改善,二人多次協商離婚未果后,2016年小明提起訴訟,法院作出不予離婚的判決,而二人已經不能共同生活,故小明再次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與小麗離婚,孩子隨其生活。辦案法官高瑞廷了解案情后,于是組織雙方及其家人到法院進行庭前調解,對于這段有名無實的婚姻,小麗也同意離婚,但是孩子是自己撫養長大的,考慮到對孩子的利益最大化,認為孩子隨自己生活比較好,最后經過和小明的協商溝通,婚生女隨小麗生活,由小明承擔每月2000元的撫養費直至孩子年滿18周歲止,并向小麗支付經濟幫助金30萬元,孩子在戶籍地的分紅款歸孩子所有。小明當庭給付幫助金25萬元。
滬律網提示:夫妻離婚時在離婚協議中要對子女撫養問題達成一致,這是因為父母和子女的關系是源于血緣關系,而非婚姻關系,父母離婚后子女仍然是父母的子女,父母仍要撫養子女,不直接撫養的一方要支付撫養費。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上海離婚律師表示:本案中夫妻兩人已經不能再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卻已破裂,法院應當準予離婚。孩子由小麗撫養長大,離婚后跟隨母親更合適,雖然小麗沒有存在生活困難的情況,但是小明也可以自愿支付一定的幫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