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本是“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婚姻是神圣的,夫妻倆都要為維系幸福美滿的婚姻和家庭而努力。但是,也有些人不懂得珍惜,甚至在婚內對自己的配偶進行虐待和家暴,上海刑事律師指出這樣的行為不僅會觸犯虐待罪,還會破壞夫妻感情和家庭。
近日,蒙城縣人民法院一審以虐待罪,判處被告人盧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2002年,被告人盧某經介紹和被害人周某結為夫婦,因盧某經常對周某實施家暴,2004年1月周某和盧某離婚,2009年8月兩人復婚。在共同生活期間,盧某經常無故毆打、辱罵周某,致使周某多次受傷,每次在周某受傷后,盧某都悔不當初,寫保證書、找親友作證,甚至還有一次切下自己的小拇指以挽回周某,周某也因心疼兩名子女(均未成年),就繼續和盧某一起生活。2017年7月27日下午,被告人盧某酒后返回家中,見妻子衣著比較暴露便辱罵、爭吵,后兩人發生爭執并互相推搡,在爭執的過程中,周某倒地,后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周某系在患有間質性心肌炎、右冠狀動脈開口狹窄等病變較明顯的基礎上,與他人爭執過程中因情緒激動等因素的誘發作用下,導致急性心力衰竭而猝死。另查明:案發后,被告人盧某與被害人周某的父母達成調解協議,賠償經濟損失七萬元,取得諒解。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盧某長期虐待家庭成員屢教不改,致使被害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虐待罪,鑒于被告人盧某在案發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并對被害人的父母進行賠償,取得諒解,有悔罪表現,且其子女尚未成年,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故法院作出前述判決。
滬律網提示:我國刑法上規定了親告罪,即只有在被害人告訴才處理的犯罪,在被害人不告訴的情況下即使司法機關知道侵害事實的存在也不予處理。親告罪包括五種:侮辱罪、誹謗罪、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以及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
上海刑事律師表示:本案中盧某經常對周某進行家暴,情形惡劣,構成了刑法上的虐待罪。原則上講,虐待罪是親告罪,即只有被害人告訴才處理,但是本案中周某已經死亡,沒有能力告訴,并且因盧某的虐待行為導致了周某的死亡,在沒有周某的告訴下,法院也可以依法進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