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法中,有許多人不明白合同詐騙罪和詐騙罪之間的關系,以及一個行為是否有可能同時構成合同詐騙罪和詐騙罪。上海刑事律師指出合同詐騙罪和詐騙罪之間構成法條競合關系,構成合同詐騙罪的同時也會構成詐騙罪,但處罰時只要以合同詐騙罪認定即可。
前不久,新鄉縣某村一鋼管、扣件租賃站老板張某報案稱,三個月前,一位名叫“金詩和”的男子自稱受“張某軍”的委托,與其簽訂租賃合同,承租價值近4萬元的鋼管、扣件,由于前期曾有過一次合作,他還曾去工地“視察”過,此次就沒有放在心上,不料合同到期后“金詩和”便失聯了。根據張某提供的信息,新鄉縣局經偵大隊民警首先對“金詩和”、“張某軍”的身份進行了核實,發現根本沒有“金詩和”這個人,“張某軍”則因身份證丟失被嫌疑人冒用,從而被簽訂了虛假合同。無法確定嫌疑人身份,能否從視頻監控中發現一些線索?由于租賃合同長達三個月,監控視頻早已被覆蓋丟失,該想法一經提出便被否認,案件頓時陷入了僵局。“這是一起非常典型的合同詐騙案,相信一定會留下一些蛛絲馬跡”,負責此案的新鄉縣局經偵大隊大隊長王志敏意識到,既然“金詩和”能夠帶領受害人張某進入該工地,肯定與此工地有一定的聯系。王志敏立即組織辦案民警圍繞該村工地、村委會及周邊地區開展大面積的摸排走訪。經過認真走訪,終于從一名群眾那得到線索,稱該工地確實曾有一名姓金的工人,還曾因胳膊燙傷住院。根據這一情況,民警立即前往離此地最近的新鄉公立醫院,果然查出了一位名叫“金某明”的男子在相應時間段內的就診記錄,經受害人辨認,警方確定“金某明”為嫌疑人。經對安徽省金寨縣人“金某明”進一步調查、布控,辦案民警成功將其抓獲,并在“金某明”的配合下將其同伙胡某抓獲,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滬律網提示:合同詐騙罪和詐騙罪在刑法上是典型的法條競合關系,構成合同詐騙罪就必然構成詐騙罪,合同詐騙罪侵犯的法益是被害人的財產權以及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因此合同詐騙罪和詐騙罪是特殊法條和一般法條的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中第一項是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
上海刑事律師表示:本案中嫌疑人冒用他人的身份簽訂租賃合同,騙取財物,可以認定構成合同詐騙罪,涉及的財物達到四萬元,系數額較大。在審查中要注意查明嫌疑人之前是否有此類犯罪行為,如果有,則數額應當累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