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為子女的婚姻自然是盡心盡力,但這也會引起離婚后財產分割的一些問題。夫妻共同出資購買的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并且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屋,在離婚時應該如何分割?上海離婚糾紛律師指出另一方不能分割該房屋,只得主張購房時出資的債權。
小程和小袁在2014年登記結婚,婚后一直和父母居住在一起,2015年小程的父母因工齡達到單位的要求,可以購買一套80平的房改房,為改善居住條件,決定把該指標讓給小程和小袁,約定由小夫妻出資,待房屋可上市交易后,再過戶給他們。好景不長,2017年小程愛上小娣,決定跟小袁離婚,小袁要求分割該房屋,小程及其父母均不同意。其中房改房是特定時期的特定產物,其不同于普通商品房,房改房的銷售對象是有限制的,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享受房改的優惠政策,購買房改出售的住房的人只能是承住獨用成套公有住房的居民和符合分配住房條件的職工。相關律師分析在上訴案情中,小袁明顯是弱勢一方,也是受害方,但該房屋系小程父母具有身份屬性的房屋,明顯也登記在小程父母名下,而小袁雖有出資,只能作為債權,即該出資認定為小程父母對于小夫妻二人的債務,若小程和小袁離婚,可將出資款一半返還給小袁。
滬律網提示:夫妻離婚后在財產分割中要注意區分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的登記在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不得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另一方只得以購買房屋的出資作為債權來主張。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12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表示:根據婚姻法的司法解釋,本案中的房改房是小程一方的財產,小袁無權要求分割該房產,但是可以主張返還其在購買房屋時的出資。其中因小程愛上第三者而與小袁離婚,可以認定為出軌,小袁可以主張小程對其進行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