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繼承當中,遺囑遺產優先于法定繼承,但是關于遺囑的糾紛是層出不窮,尤其是關于遺囑是否合法以及是否有效的問題。兒子拿出父母生前的遺囑,聲稱父母將房產留給自己,但該遺囑是一份代書遺囑,法院最終認定為無效。因此,上海繼承律師提醒:遺囑的形式要符合繼承法的規定,并且必須是遺囑人真實的意思表示。
杭老漢與黃氏育有兒子大杭和兩個女兒杭杭、小杭,兩位老人相繼去世后,留下的幾間舊瓦房面臨拆遷。這時,大杭拿出一份老人生前書寫的遺囑,聲稱父母生前居住的房子都是留給他的。杭杭、小杭認為遺囑由繼承人大杭所書寫,應歸于無效。兩人在多次與大杭交涉無果的情況下,將兄長大杭告上了法院。一審法院另查明,案涉遺囑為大杭代為書寫,遺囑中立遺囑人“黃××”由大杭所代簽,僅蓋有黃氏的印章,兩名見證人“沈××、黃××”的名字均由沈××一人所簽。法庭上,大杭承認這份遺囑是由其書寫,但堅稱這是母親黃氏的真實意思。法院審理認為,該遺囑的形式屬于代書遺囑,但代書遺囑有嚴格的形式要件,并且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是要式法律行為,為保障遺囑系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遺囑人所立遺囑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法院認定遺囑效力,應當在審查遺囑形式要件的基礎上,再行審查遺囑的實質要件,即遺囑是否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本案中,遺囑不僅主文部分由大杭代寫,遺囑人黃氏簽名也由其代簽,兩名見證人的名字均由其中一人所簽。被告大杭系黃氏的兒子,是法定繼承人,不能作為代書人和見證人,故該遺囑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綜上,法院判決該份遺囑無效。
滬律網提示:遺囑是遺囑人在生前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的個人處分, 并在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法律效力,因此遺囑的合法性既要包括形式上的合法還要有實質上的合法,實質上的合法是指遺囑的內容是基于遺囑人真實地意思表示。
《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上海繼承律師表示:本案中的代書遺囑,遺囑人的簽名是代寫的,兩個見證人的簽名也只由一人所簽,不符合繼承法對代書遺囑的規定,不排除遺囑中存在造假、脅迫等情況,為了保護其他繼承人的利益,該遺囑應當認定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