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東莞一男子追砸運鈔車,被押運員開槍打死。前不久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判了此案,押運員被認定為防衛過當,被判緩刑。上海刑事律師表示防衛過當本身不是一個獨立的罪名,是相對正當防衛而言的,防衛行為造成了何種法益侵害就構成何罪。
2016年10月27日中午,東莞市長安鎮烏沙環南路附近,一男子因追砸押款車被押運員槍擊,后救治無效死亡。當天,長安鎮政府就此事通報稱,押款車執行押運任務經烏沙興三路路口附近時,男子黃某(江西人)追砸車輛,車內押運員多次勸阻無效后,開槍射擊導致其受傷倒地。涉事押款車所屬的東莞市駿安押運有限公司發布情況說明稱,押運員在多次警告無效的危急情況下,使用防暴槍(橡膠子彈)鳴槍示警,肇事男子中彈倒地,經現場搶救無效死亡。2016年11月4日,東莞市公安局通報稱,通過調取運鈔車及死者生前途經路線的監控視頻,走訪目擊群眾等,公安機關找到了運鈔車后方行駛汽車的行車記錄儀視頻等相關證據后,對涉案押運員梁金明依法刑事拘留。新京報記者從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法院認定運鈔車押運人員梁金明的行為屬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法院認為,梁金明在履行押解運鈔車職務時,在警告無效的情況下,為制止黃某的不法侵害,開槍射擊黃某屬于防衛行為,但造成黃某死亡的嚴重后果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屬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同時,因梁金明有自首情節和較好的悔罪表現,應依法減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滬律網提示:防衛過當,是指防衛行為明顯超過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損害,構成了犯罪行為,防衛人應當負刑事責任。因此防衛過當是正當防衛行為超越了法律規定的防衛尺度,具有不正當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上海刑事律師表示:本案中運鈔車押運人員擊斃黃某,黃某的死亡和其追砸押運車的行為相比,死亡的法益侵害性更大,追砸押運車的行為本身也不是嚴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因此運鈔車押運人員構成防衛過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