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死后,親戚朋友都會來悼念,這時候死者的家人就會收到喪葬禮金,那么喪葬禮金應該如何分配?在法律中又是什么樣的定位呢?上海遺產繼承律師認為喪葬禮金肯定不會是遺產,死者生前也不能以遺囑的形式分配喪葬禮金,至于如何分配,則是實際行為,不是法律要考慮的內容。
年過80的王貴與妻子沈蓮是半路夫妻。去年3月,王貴因病去世,沈蓮為其舉辦了葬禮。王貴與前妻所生的兒子王虎也趕來參加喪禮。喪葬期間,沈蓮陸續收到親友禮金7萬余元。葬禮結束后,王虎找到沈蓮,要求分割父親的遺產,包括喪葬禮金。沈蓮表示拒絕:“王貴生前曾和我參加了很多次葬禮,給了不少禮金,所以你父親的禮金大部分是別人還的‘人情’,和遺產沒有關系。”雙方為此爭執不下。就喪葬禮金的性質,水磨溝區人民法院法官丁磊介紹到:喪葬禮金是死者近親屬操辦喪事時,親友給付的現金等財物,它不是送給死者的,而是送給死者近親屬的,因此葬禮不屬于死者的遺產,在分割時不應適用繼承法的規定。因此丁磊建議,王虎和沈蓮之間的糾紛最好由親屬共同協商處理,也可以在確定禮金來源后,將各自親友給付的禮金分給各自所有,如果禮金來源不能查明,可以考慮優先支付喪葬費用,余款再進行平均分配。親屬的喪葬禮金該如何處置?新疆晨報記者隨機采訪了幾位市民,有人認為平均分配最方便,也有人提出按人頭平分不公平,應當“親兄弟,明算賬”,誰的親友隨的禮金,就該由誰拿走,共同的親友可以均分。
滬律網提示:遺產首先必須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財產;其次必須是公民個人所有的財產;再次必須是合法財產。只有同時滿足這三個條件,才能成為遺產。因此在公民死亡后的財產自然不可能是遺產。
《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上海遺產繼承律師表示:雖然喪葬禮金與被繼承人的死亡有密切聯系,但是這筆財產的形成是在被繼承人死亡后,當然不可能成為被繼承人遺產的一部分。至于喪葬禮金的分配,可以遵照一般的社會習慣,但是也不能違反法律的一般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