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或者同事間相互出游時,一定要注意,公民本人不僅要為自身的生命安全負責,也要為同行同伴的生命安全負責。去年8月,剛剛工作的劉某在與同事們一起野游時不幸溺亡,最終7名同伴各賠償劉某父母6819元。
2016年6月,剛剛大學畢業的劉某被某國際物流公司招聘為員工,8月1日晚6點,劉某與其同事在辦公室閑聊,同時說起休息日比較無聊。同事們得知劉某會游泳后,提議大家一起去坎底溪游泳,于是下班后,劉某連同7名同事一共8人去野游。
8人到達坎底溪已經將近晚上8點,天色昏暗。劉某和兩名同事先下水,一會后,一名同事清點人數時發現已經下水的劉某不見了。同事懷疑劉某溺水了,于是7人馬上開始尋找劉某蹤跡,直到在劉某游泳區域內找到劉某的。大家立馬撥打了120,同時輪流對劉某進行搶救,20分鐘后,救護車來到了案發現場。救護人員在現場搶救劉某大概十幾分鐘后,劉某已經沒有了生命體征,當場宣布劉某死亡。
劉某父母失去了唯一的兒子,悲痛萬分,結束了劉某的喪事后,劉某父母將7名同行的同事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喪葬支出、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共計415877.6元,同時要求法院判決7被告互負連帶賠償責任。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7名被告應對劉某的死亡負有一定責任,判決7人各賠償劉某父母6819元。
滬律網提示:疏忽大意的過失,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了這種危害結果的心理態度。
上海律師認為:本案中,劉某已經23歲,已滿18周歲,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道在天色昏暗的且沒有防護措施的戶外溪水中游泳是有危險的,卻仍然率先下水游泳,導致自己溺水身亡,是自己疏忽大意的過失,其本人應當承擔主要的過失責任。而劉某的7名同事,對在坎底溪有用的危險性應有一定認識,且對劉某先下水沒有進行提醒也沒有特別關注,即使事先對劉某進行了詢問,發現劉某不見后積極尋找并積極搶救,但仍應對劉某的死亡負有一定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