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戀期間的那女朋友一般總存在錢物混同使用的情況,分手難免存在一些錢款糾紛。在西安某娛樂場所工作的小麗,與來其店的消費者張某相戀一年分手后,將張某起訴到法院為追討其戀愛期間張某欠其的16萬。
2013年,年輕漂亮的小麗在其工作的娛樂場所結識了來店消費的客人張某,之后兩人成為男女朋友并且同居,直到2014年夏天,二人因為某些原因分手。然而,2015年,小麗卻將張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張某償還欠款16萬。
據小麗說,二人在戀愛期間,小麗曾讓其父親多次往張某的銀行卡中打錢,前前后后共有4萬元。2014年初,小麗從自己的賬戶也轉給了張某3萬元。同時,小麗的父親曾打給其10萬元,張某則直接拿走卡取走3萬元。這些錢款零零總總加起來大概是16萬元。小麗認為,張某拿走這些錢都是放了貸款,因此這些錢款算是張某的借款,所以,在二人分手后,小麗曾多次向張某索要。
而張某則稱,二人交往期間,小麗本身愛慕虛榮,花錢大手大腳,這些錢都是為了兩人談戀愛而消費的。二人分手時小麗揚言自己要跳樓,張某迫于無奈,只好給小麗打了一條6萬元的欠條,實際并沒有6萬現金。
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當事人雙方之間的陳述差別較大甚至截然相反。法院通過對證據的審查得出,小麗所提交的證據包括自己銀行卡的明細、父親銀行卡的明細以及張某書寫的“欠條”。法院認為,雙方當時在戀愛期間,金錢一定存在混用情況,而小麗主張主張的借貸行為,依其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只有欠條這一款證據被法院承認,因此,法院只支持了小麗訴訟的這一部分。
滬律網提示:無論當事人雙方存在什么關系,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經濟糾紛,當事人應當在欠款方面事先做好約定。若存在借貸行為一定要簽訂欠條或者借貸合同等,法院承認可以作為證據的約定。
上海律師認為:本案中,小麗主張的欠款一共有父親匯款4萬元、小麗轉賬4萬元、張某出具的欠條6萬元、張某從小麗卡中取走的3萬元一共16萬元。而這四部分中,除了具有欠條的6萬元,其余皆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這些錢是張某借走為本人所用。只有6萬元的欠款,無論二人因何簽訂,只要二人是自愿簽訂,這“欠條”就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法院應當主張小麗的6萬元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