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馮鈺,女, 11歲。
法定代理人余江華,女,37歲,系原告馮鈺的母親。
被告馮付勇,男,40歲。
委托代理人薛麗濤,漯河市源匯區大劉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馮鈺與被告馮付勇撫養費糾紛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馮鈺的法定代理人余江華、被告馮付勇的委托代理人薛麗濤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馮鈺訴稱,2001年元月4日,被告與原告母親因感情不和離婚,在離婚協議中約定,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500元,其教育費也由被告承擔,離婚后,被告對原告生活不管不問,撫養費及教育費被告也一直拖著不給,原告及其母親多次索要無果,現原告母親因經濟困難無力供養原告正常生活開支,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給原告生活費48000元,教育費60000元。
被告馮付勇辯稱,原告訴稱與事實不符,2001年原告母親與被告離婚時,被告將夫妻共同財產全部給了原告母親,原告母親書寫的消費清單上顯示學費30000元,證明被告盡到做父親的責任,離婚時被告將全部財產給原告母親,就證明了被告讓原告母親撫養原告的意思,現在原告母親生活條件優于被告,如原告母親真的生活困難,被告愿承擔撫養原告的義務。
經審理查明:原告馮鈺系被告馮付勇之女,原告馮鈺的母親余江華與馮付勇1996年9月登記結婚,1998年5月26日原告馮鈺出生,2001年元月4日余江華與被告馮付勇簽訂離婚協議,協議第一項約定:“雙方子女馮鈺跟隨女方生活,男方離婚后每月支付伍佰元子女撫養費。支付辦法為每半年支付壹次,每次支付叁仟元,支付時間為每半年的最后壹個星期。馮鈺將來的教育費由男方負責承擔。”協議簽訂后當日在漯河市源匯區公證處進行了公證。2001年1月8日余江華與被告馮付勇協議離婚。之后原告跟隨其母親一起生活。其間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過撫養費和教育費。原告提供鄭州市鶴立學校的證明,證明原告2003年9月至2008年7月在該校小學部就讀,每學期交納學雜費、伙食費、住宿費等共計3900元,十個學期合計人民幣叁萬玖仟元整。提供北京大學附屬中學河南分校的收據一份,證明2008年8月26日收到原告學費貳萬叁仟元。被告的質證意見是對鄭州市鶴立學校的證明有異議,應當提供該校的收費標準和清單,對其他證據無異議。被告提供原告母親書寫的消費清單一份,其中一項“妞學費:3萬,”被告認為原告母親有經濟基礎,且被告履行了30000元的教育費用。原告不予認可,認為那是原告母親已消費的款項,現原告母親無力供養原告正常生活開支。30000元教育費也是其母親支出的,而不是被告支付的。
上述查明事實,有離婚協議、公證書、離婚證、鄭州市鶴立學校的證明、北京大學附屬中學河南分校的收據等證據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原告父母在離婚時對原告的撫養問題、撫養費的金額及支付辦法、教育費的負擔已達成協議。該協議是原告父母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對該協議的效力,本院予以確認。被告應按協議內容履行撫養義務,截至2008年年底已滿8年,被告未支付過撫養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48000元的撫養費,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教育費有鄭州市鶴立學校的證明、北京大學附屬中學河南分校的收據在卷佐證,其教育費金額合計為62000元,原告請求60000元是對自己權利的放棄,符合法律規定,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60000元的教育費的請求,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稱已履行了30000元的教育費用,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加以印證,原告又不予認可,本院對被告的該項辯解理由,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馮付勇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馮鈺生活費48000元,教育費60000元,共計10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2460元,由被告馮付勇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蒲紅倫
審 判 員 李珊珊
代理審判員 李慶賀
二00九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