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朱先生夫妻的兒子出生,全家人都非常高興。次年,朱先生的妻子突發重病,搶救無效后死亡,他只得獨自承擔起撫養兒子的責任。由于朱先生所在企業經營困難,其收入較低,為此,岳父母主動擔負起照顧外孫的責任,對此,朱先生心里一直非常感激。去年5月的一天,岳父帶著4歲的外孫外出散步,偶遇退休前的老同事,兩人只顧聊天,一時間竟忘記照看外孫。直到有人驚呼,老人才發現外孫獨自玩耍,跑到了道路中間,被一輛小車撞倒后死亡。此后,司機和保險公司賠償了50%的損失,悲痛萬分的朱先生不能接受這一結果,也不滿意岳父母的失職,要求他們進行賠償。
[說法]
這是一起令人扼腕的悲劇,可以肯定,朱先生岳父母內心可能比朱先生還要痛苦。朱先生要求岳父母賠償,雖然有違常情,但在法律上,未盡責的岳父母的確難辭其咎。《民法通則》第十六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擔任監護人。根據這一規定,本案中的兩位老人,由于女兒已經死亡,在女婿因各種原因難以行使監護權的情況下,岳父母確實可以承擔監護義務。但法律同時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本案中,朱先生的岳父在履行監護職責中,明知外孫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卻疏于防患,存在重大過失,并造成外孫死亡的嚴重后果,決定了其必須擔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