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夫妻結婚后,男方和前妻所生的女兒跟隨兩人共同生活,在男方出國務工期間,均由女方撫養,如今雙方因感情不合而向法院起訴離婚,女兒表示愿意跟隨繼母一起生活,法院審理后支持了這一請求。
原、被告均系再婚,被告與前妻育一女丁某,現年15周歲。原、被告登記結婚后與丁某共同生活,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雙方婚初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瑣事致夫妻感情不睦。后被告至非洲打工,五年后才回國。被告在非洲打工期間,丁某由原告及原告父母撫養。被告回國后,原告拒絕與被告共同生活,雙方自此開始分居。2022年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被告離婚,法院作出民事判決,駁回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后雙方繼續分居至今,感情并未得到改善。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訴離婚。后法院根據原、被告雙方的婚后感情、有無和好的可能、能否繼續共同生活等方面的情況,判決原、被告離婚。審理中,法院征詢了丁某的意見,丁某說道:“爺爺奶奶(原告的父母)、媽媽(指原告)對我很好,平時也是他們照顧我的生活。我和媽媽關系處理得很好,媽媽既像媽媽,又像朋友,如果爸爸媽媽離婚,我愿意隨媽媽一起生活。”原告表示尊重孩子的意見。法院認為,本案中被告與其前妻的未成年女兒丁某與原告共同生活將近10年,原告對丁某盡到了撫養教育的義務,雙方已形成穩定的繼父母與繼子女的關系。審理中,法院征詢了丁某意見,其表示與原告關系處理得很好,愿意隨原告共同生活,原告亦表示尊重孩子意見,同意繼續承擔教育撫養丁某的義務,按照上述法律規定,丁某與原告之間的已形成的繼父母子女之間的關系,并不因繼母與其生父離婚而自動消除,故法院在充分尊重孩子意愿情況下,確定丁某繼續由原告撫養。
問題1:本案中丁某和原被告之間的法律關系是什么?
律師指出:《民法典》第1072條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繼子女和繼父母之間的關系分為兩種,一種是繼子女沒有受繼父母撫養和教育的,雙方為姻親關系;另一種是繼子女受繼父母撫養和教育的,雙方形成的父母子女關系,和親生父母子女關系一致。本案中丁某和原被告之間形成的法律關系便是父母子女關系。
問題2:本案中法院為何判決丁某跟隨原告共同生活?
律師表示到:《民法典》第1084條第3款規定: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本案中原告雖然是丁某的繼母,但是跟隨丁某共同生活的時間長,在原被告離婚時,亦表達了想和原告繼續共同生活的意愿,并且其已經十五周歲,基本具有完全的意思表達能力,法院充分尊重丁某的意愿,依法予以支持。
問題3:在法律上,繼父母是否可以在離婚時仍然撫養繼子女?
律師解釋到:作為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和繼子女,其關系等同于親生的父母子女關系,在繼父母離婚時,處理子女的撫養問題亦和親生子女一樣,無論是繼父或繼母一方,還是親生的父或母一方,均有權繼續撫養該子女,不直接撫養的一方則需要承擔相應的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