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給女同事發“520”“1314”紅包,妻子起訴丈夫的同事,要求對方返還。經過法院一審和二審,法院判令被告返還原告案涉款項,但沒有支持原告主張要求被告返還的35萬元購房款。
李某與吳某于2015年登記結婚。婚后第五年,李某發現丈夫與其公司的女同事杜某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在2020年8月19日至2021年10月16日期間,吳某通過微信及銀行轉賬方式向杜某支付共計27325元,其中包含“520”“1314”等金額,同時杜某微信退回1040元。2022年1月28日,吳某通過第三方支付了杜某的購房中介費9750元。對該筆款項,吳某和杜某均稱系代為交納,已由杜某的父親通過現金方式返還給了吳某。李某還稱吳某花費了35萬元為杜某購置房產。李某認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丈夫吳某未經其同意將夫妻共有財產贈與杜某,應予返還,遂訴至法院,請求確認上述贈與行為無效,杜某返還受贈的所有款項。法院經依法審理,判決被告杜某返還原告李某36035元,駁回其他訴訟請求。對此,三名當事人均表示不服,提起了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李某舉示的手機照片、聊天記錄、快遞簽收信息、微信消費賬單、談話錄音等證據,可以認定吳某與杜某之間存在超越同事之外的關系。吳某未經李某同意,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杜某,其贈與行為無效。一審判決杜某向李某返還吳某向其轉賬的36035元,符合本案實際情況,應予支持。本案系贈與合同糾紛,李某作為原告提起訴訟,依法應舉證證明自己的主張,但案涉房屋依法登記在杜某名下,李某舉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案涉房屋房款系吳某用夫妻共同財產支付,故法院對李某要求杜某返還35萬元購房款的請求不予支持。杜某辯稱其父親以現金方式返還吳某9750元中介費,無相關證據予以證實,不予采納。法院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問題1:如何認定吳某向杜某贈與的36035元這一行為?
上海婚姻律師表示到:對于一般的財產贈與,法律上并不做較多的拘束,但是對于夫妻一方將婚姻的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給存在不正當關系的第三方,一方面違背了夫妻之間的忠誠義務,另一方面亦是對夫妻另一方財產所有權的侵犯。
問題2:本案中的36035元為何屬于李某和吳某的共同財產?
上海婚姻律師解釋:根據《民法典》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在李某和吳某的婚姻存續期間,工資等日常收入亦屬于兩人的夫妻共同財產,吳某贈與杜某的款項系從其微信和銀行卡中轉出,結合兩人已經結婚多年,微信和銀行卡的款項應當都屬于日常工資收入,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在沒有經過李某的同意下,吳某將款項贈與給杜某,屬于無權處分。
問題3:本案中李某要求杜某返還的35萬元,為何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上海婚姻律師指出:對于這35萬元,李某沒有像前面的36035元一樣提供充足的轉賬記錄等材料,來證明吳某確實將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35萬元贈與給杜某,因此李某的這一訴訟請求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