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德安鄉法院審理一起離婚后受精子女的權責案,對于丈夫拒絕撫養受精兒子的請求,法院予以駁回。
常德的單某患有生育疾病導致妻子王某遲遲不孕,王某為生育孩子與單某協商準備接受人工受精手術,最終經過三次手術成功生下一子。但最近,單某因與王某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到法院起訴離婚,并要求不撫養孩子也不承擔撫養教育費用。
法院審理認為,人工受精手術是單某簽字同意后才進行的,并且手術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進行,因此,人工受精手術后生育的孩子應定位為單某和王某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間權利義務關系適用《婚姻法》的有關規定。最終法官將孩子被判給了王某,而單某應承擔相應的撫養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