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述:
劉女士和前夫張某于1998年由法院調解離婚,10歲的兒子由前夫撫養。但離婚后,張某將兒子扔給爺爺、奶奶就不管不問了。孩子的爺爺、奶奶年事已高,沒有精力照顧孩子,張某卻不讓劉女士探望兒子,就連到學校見面也不允許。劉女士認為,前夫的行為給孩子幼小的心靈造成創傷,嚴重影響了孩子的成長,2003年劉女士請求法院判令自己有定期探望子女的權利。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每星期可探視一次,每次一天。
律師點評: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薄 ∷裕瑥埬碂o故阻撓劉女士探視孩子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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