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朱某十一歲那年,父母被闖入家中的歹徒殺害。那天他正巧去舅舅家作客,才幸免于難。朱某的父母是服裝個體戶,死后給朱某這一獨生子留有遺產八萬余元。由于朱某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均已去世,在朱某的親屬中,適合而且愿意擔任他的人的只有一個舅舅,所以有關組織即指定朱某的舅舅作了他的監護人。
朱某還有一位姑媽在部隊工作,她是朱某父親的唯一近親屬,自然對朱某很關心。朱某父母死后的第二年,姑媽復員回家鄉工作。不久姑媽發現朱某的舅舅已經動用了朱某從父母那兒繼承的八萬元錢,拿了其中五萬元作生意去了。由于經營不善,還賠進去不少錢。朱某的姑媽即提出,朱某父母留下的錢,只能用于朱某的生活和教育。做生意風險大,如果賠了本,朱某將來的生活怎么辦?
朱某的舅舅時說,我拿他的錢作買賣是為了替他增值。我掙了錢能少了他的嗎?朱某的姑媽提出要接替他舅舅作朱某的監護人。他舅舅說,沒有這個必要。雙方爭執不下。請教律師先生,朱某的姑媽能要求接替其舅舅做他的臨護人嗎?如果兩人為此走上法庭,法院會怎么處理?
答:監護是一種權利,但更體現為一種義務。監護人的職責,首先是負有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的權利和義務;其次要負有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的權利和義務;最后他可以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
我國通則規定,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但同時,為了防止監護人不積極履行監護權或濫用監護權,監護人對自己不履行監護職責,致使被監護人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的,臨護人又須。
為保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監護人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或濫用監護權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還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在本案中,朱某繼承的其父母的八萬元遺產是其個人的財產,朱某的舅舅作為其監護人。除了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無權進行處理。雖然幾年中朱某的舅舅對他在生活上盡了一定監護職責,但他動用朱某的錢自己去做買賣不能認為是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特別是由于經營中所遇到的風險,已確實影響到了被監護人的經濟利益。因此,根據民法通規的規定,不但朱晨晨的舅舅應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而且,鑒于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可以由利害關系人或有關單位申請,經人民法院查明事實,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朱某的姑媽是有資格充任監護人的利害關系人,既然朱某已十多歲,她的姑媽又已復員回本地工作,而且又愿意擔任她的監護人,根據朱某的姑媽的請求和朱本人的意見,最后,法院可以裁定改由朱某的姑媽擔任朱的監護人,以更好地維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可以判決朱某的舅舅將其管理的八萬元財產扣除兩年的正當花費外,全部返還朱某,交新監護人管理。另外,他舅舅還應賠償其私自動用五萬元人民幣期間,朱某應得的銀行存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