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監護人造成他人損害,監護人不明確的,如何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的《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規定,被監護人造成他人損害的,有明確的監護人時,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不明確的,由順序在前的有監護能力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被監護人造成他人損害,監護人不明確的,如何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的《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規定,被監護人造成他人損害的,有明確的監護人時,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不明確的,由順序在前的有監護能力的人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