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在本保險期限內,由被保險人的對象(被監護人)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時,保險人根據本保險單的規定負責賠償。
第二條 下列費用,保險人也負責賠償:
(一)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的仲裁或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
(二)保險責任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為控制或減少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
第三條 對于每次事故,保險人就上述第二條 、第三條 (一)和第三條 (二)項下的賠償金額分別不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賠償限額;在保險期限內,保險人的累計賠償金額不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累計賠償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