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監護人的變更
監護人不宜繼續擔任監護人或者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組織的申請,經查明事實,撤銷監護人的資格。通過訴訟撤銷監護后,原監護人的監護權利被取消,依法應另行確定監護人。所以,撤銷監護并不意味著被監護人不再需要監護,而是撤換新的監護人,這實際上是監護人的變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法通則的實施意見》第 18條規定:“監護人被 指定后,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后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二、監護人的變更
監護人不宜繼續擔任監護人或者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組織的申請,經查明事實,撤銷監護人的資格。通過訴訟撤銷監護后,原監護人的監護權利被取消,依法應另行確定監護人。所以,撤銷監護并不意味著被監護人不再需要監護,而是撤換新的監護人,這實際上是監護人的變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法通則的實施意見》第 18條規定:“監護人被 指定后,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后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