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南京市政府召開全市未成年人社會保護工作推進會,出臺一系列硬招實招,全力呵護處于困境中的未成年人。在本次會議上傳遞出的信息,南京還將探索對嚴重侵害未成年人權益、屢教不改的監護人,依法采取行政和司法干預措施,轉移監護權。(10月24日《現代快報》)
所謂的“轉移監護權”,具體說來就是對監護缺失、遭受嚴重傷害、留守流動缺乏關愛的未成年人,區民政局和所在街道社區要向市未成年人保護中心報告,由保護中心開展風險評估,在確定孩子的父母或親人已經無法承擔依法監護的責任之后,將由政府托底保障和監護未成年人,也就是落實福利機構做好監護和照料工作。
這個話題,也引發了部分公眾的質疑和爭議,一方面,有人懷疑政府這么做有沒有必要,會不會損害孩子父母親人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被轉移監護權以后,是否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長。
對于這兩個問題,其實并不難回答。貴州畢節流浪兒童死在垃圾桶內、深圳石巖父親離家出走年幼姐弟挨餓4天、南京江寧兩女童餓死家中……近幾年發生的未成年人受虐慘案,其實都與父母監護不力有關。對于類似情況下的未成年人,父母已經失去了監護的能力,也無法再繼續承擔監護的責任,那么在這種情況下,也就意味著孩子的父母親人已經放棄了對孩子進行監護的權益,作為政府和社會,也只能堅持“未成年人權益優先”的原則,進行監護權的轉移。
反過來說,如果這時候政府和社會還是無動于衷,或者寄希望于孩子父母良心發現,來承擔起對子女的監護責任來,那等于是拖延了對未成年人的救助。尤其是對于那些年幼、患病,或者是生活已經處于凍餓邊緣,陷入絕境的未成年人,政府和社會晚一天出手,他們受到的傷害就會多一天,所面臨的困境和危險就會增加一份。
從孩子身心健康成長的角度來看,“轉移監護權”無疑也是對未成人最為有利的。對于那些已經失去監護能力的父母家長來說,孩子繼續呆在他們身邊,不但無法得到應有的照顧與呵護,可能還會面臨各種侵害,比如媒體經常報道的父母領孩子去大街上討錢,甚至是把自己的孩子出租給他人作為乞討的“工具”等等。這時候,監護權轉移得越早,對孩子保護的也就越早。
部分公眾把“轉移監護權”誤解為政府把孩子從父母家人身邊“搶走”。其實完全不是這么回事,孩子的監護權被轉移以后,如果孩子的父母重新具備了監護的能力,那么可以要回自己的監護權。或者是等孩子成年以后,自然也就沒有了監護的說法,是否回到父母身邊完全可以遵從孩子的意愿。所以說到底,轉移監護權是政府在未成年人的監護方面起到的一個兜底的作用,其根本的目的還是為了保障未成年人權益的實現,保證他們的健康成長。(苑廣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