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民政部等四部門昨天下發《關于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提出監護人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及暴力傷害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可判決撤銷其監護人資格。(12月24日《北京青年報》)
在讓法律出面干預家長虐童事件已越來越成為全社會共識的當下,四部委聯合下發《關于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不僅回應了民意,也是對原先兒童權利救濟體系缺陷的及時補缺,更是對長久以來“孩子私有”傳統觀念的有力糾偏。對“剝奪”撫養權的明細化,大大增強了操作的規范性;民警“有權帶走受害人”、檢方“可以直接訴監護人”等,更體現了“兒童權益優先”這個國際通行法則。《意見》的出臺,更像是為孩子健康成長豎起了一道堅實屏障,令人期待。
不過,仔細琢磨《意見》,幾個問題還是值得提出。比如,剝奪了施虐家長撫養權,接下來該怎么辦?誰來替代他們撫養孩子?再比如,家長施虐情形是不是被所列七種一網打盡?
第一問似乎并不是問題,因為《意見》恰恰在這方面最用力。比如,讓親朋好友來替代,若不行則由村(居)民委員會、婦聯、學校等團體和單位,再不濟也會有“民政部門兜底”。但如此密匝的防護線未必就能“讓未成年人遠離無人照顧、無人監護的風險”。一者,所列出的都是潛在監護人不假,但有沒有能力、是不是愿意照顧還真得打個問號。畢竟“做一次好事容易,難在長期堅持”,何況還牽涉到費用等非常實際的問題。而且即便愿意接手,也還有一個孩子本人的意愿問題,這也不能不尊重。二者,相關部門要兜得住底,不僅要解決場所問題,更涉及到人員以及無底洞似的疾病、教育等資金問題。配套的解決方案在哪里?
所列七種情形看起來很全面,但事實上依然還有不少可能游離于公眾視野之外。一份來自中國公益研究院兒童福利研究中心的調查數據顯示,目前全國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的總數“接近61.5萬的全國孤兒數目”。“事實無人撫養”至少包括三種情形:一是主動放棄撫養權者。從司法實踐看,這種案例不多,但并非沒有,比如去年11月發生在深圳的全國首例主動放棄監護權的那位母親;二是以種種借口對自己的孩子不聞不問,是一種似有實無的名分監護人;三是家長“棄嬰”。“棄嬰島”之所以開張不久就傳來收攤關門的噼啪聲,本身就是一個爭議。這三類人,排除確實無力撫養部分,更多的則是逃避責任的主觀故意。這種“冷暴力”的精神折磨,不見得弱于肉體疼痛。這需要把他們從陰暗角落揪出并能在《意見》中做出明確定性,而不該無視或將他們忘記。
好的法律條規,需要周全考慮各種細節,需要社會配套的支持同步啟動,需要與現實實現無縫銜接。如果明知道法規存在缺陷而不修正,那么,立法初衷再美好,其美好的愿景對孩子來說,不說是鏡花水月,至少是打了折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