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民政部聯合下發《關于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明年1月1日起實施。
規定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等7種情形可撤銷監護人資格,但3個月至1年時間內可以恢復。不過,還規定了3種情形不得恢復監護人資格。
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如何認定?被撤銷監護資格的監護人是否還具有撫養義務?父母是否還需負擔子女撫養費?昨天,記者進行了全方位采訪。
特殊情況下民警可帶離未成年人
“公安機關在出警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身體受到嚴重傷害、面臨嚴重人身安全威脅或者處于無人照料等危險狀態的,應當將其帶離實施監護侵害行為的監護人……”《意見》中出現了“帶離制度”,有必要的情況下,民警可以帶離未成年人。
觀音橋派出所民警周宏偉表示,遇到這種情況,他們會聯系孩子的其他監護人,或者民政部門的救助機構擔任臨時監護人,并告知他們可以去法院起訴,剝奪實施侵害行為監護人的監護權。
《意見》也提出:對于監護侵害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勸阻、制止或者舉報。周宏偉也呼吁市民,遇到監護侵害行為,積極向警方反映。
檢方可作監護人直接起訴
《意見》中,監護侵害行為可能構成虐待罪的,公安機關應告知未成年人及其近親屬有權告訴或者代為起訴,并通報所在地同級人民檢察院。未成年人及其近親屬沒有起訴的,由人民檢察院起訴。
昨天,江北區檢察院莎姐檢察官羅慧表示,《意見》中的該項規定,拓寬了檢察機關的受案范圍,這是一大法治進步。
《意見》還明確,被撤銷監護人資格的侵害人,自監護人資格被撤銷之日起3個月至1年內,可以書面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監護人資格,并應當提交相關證據。
同時也規定了“虐待、遺棄未成年人6個月以上”等3種情形,不得恢復監護人資格。
撤銷監護權仍應承擔撫養費
父母被撤銷監護人資格,是否意味著,父母從此可以對未成年人不聞不問?
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李俊副教授表示,《意見》規定,未成年人父母,即使被撤銷監護人資格,仍應當繼續承擔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和因監護侵害行為產生的各項費用。
履行監護職責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未成年人父母繼續支付未成年人的撫養費用。
李俊指出:“撫養制度和監護制度是兩種不同的制度。是否承擔撫養義務,應依據婚姻法的明文規定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