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4日,隨著法槌的重重落下,11歲的小玲(化名),這個曾遭生父性侵的不幸女孩,總算徹底擺脫了違背倫常的家庭環境,獲得新生。江蘇徐州銅山區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撤銷小玲父母的監護權,由銅山區民政局接管。據了解,這是全國首例由民政部門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案件,也是“兩高”、公安部和民政部四部門聯合制定的《關于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頒發后,全國第一例司法實踐(2月5日《現代快報》)。
11歲的小玲,其遭遇之悲慘,令人心痛不已——母親對其不管不顧,父親對其性侵,這樣的命運,的確是不能承受之重。2月4日,這名不幸的女孩,終于贏來了命運的轉機:她的親生父母,被撤銷了監護權,由銅山區民政局接管。公眾對這樣的判決,無疑是支持的,否則,小玲在其父母的監護下,不知道還會發生什么樣的事情。當然,公眾更大的希冀還在于,剝奪小玲父母的監護權,應是讓其過上正常生活的良好開端。
據悉,這是國內第一起“撤銷父母監護權”的案例,是對沉睡的撤銷監護權法律條款的一種喚醒。眾所周知,涉及監護制度的法律有兩部,一部是 2006年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另一部是1986年出臺的民法通則,都有撤銷監護權的規定,只是一直沒有得到很好的執行。如今在四部門出臺相關配套意見并出現第一個相關判例之后,這個沉睡的規定得以真正喚醒,無疑是法治進步的寫照,也具有極大的示范價值與標桿意義。
但是,撤銷小玲父母的監護權,由銅山區民政局接管后,一個問題便來了:如何給小玲提供持續的關懷與關愛?當前采取的方法,是將小玲寄養在一直給予其關愛的張女士家里,民政部門每個月提供700元的救助金。一個值得注意的細節是,11歲的小玲受教育程度很低,這就注定了要給小玲提供更多的后續關懷。而這,不僅需要熱心的張女士幫忙,更需要民政部門的更多作為。畢竟,小玲的健康成長,不僅僅是吃飽穿暖,更有教育、成長、發展等諸多因素。
事實上,在幫助未成年人成長方面,民政部門似乎沒有很多的經驗可以借鑒,只能自己摸著石頭過河。類似小玲一般的小孩,其實并不少。曾有研究機構做過調查顯示,截至2011年12月20日,根據全國20個省份的數據推算,全國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的總數為58萬人(含父母雙重殘的兒童)。這就是說,在全國有幾十萬的孩子,即便有父母,其父母要么沒能力監護,要么沒盡到監護義務,這些孩子同樣需要一個契機,來迎接新的正常生活。
畢竟,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不僅是無數家庭的家事,更是關乎國家未來的國事。要撤銷對不合格父母的監護權,更要探索與建立常態持久的后續關懷機制,以確保孩子的權利得到最好的保障。那不妨以小玲事件為契機,樹立起一個可供后來者借鑒的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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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種情形可撤銷監護權
1、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的;
2、將未成年人置于無人監管和照看的狀態,導致未成年人面臨死亡或者嚴重傷害危險,經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監護職責長達六個月以上,導致未成年人流離失所或者生活無著的;
4、有吸毒、賭博、長期酗酒等惡習無法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因服刑等原因無法履行監護職責等情形;
5、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經公安機關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部門三次以上批評教育拒不改正,嚴重影響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學習的;
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情節惡劣的;
7、有其他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監護人凡具有上述7種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撤銷其監護人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