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以來,父母及家庭對未成年兒童的冷暴力、語言暴力等行為,是困擾孩子們成長的重要問題。汪利民、穆可發委員今年建議是,對監護人“監護權”的中止、撤銷、轉移等環節進行明確和細化。
汪利民和穆可發認為,加強未成年人保護,不能僅僅停留在一些概括性制度的設立上,而是要細化,這是現實需要。近兩年發生的一些事件表明,在家庭監護缺位的情況下,如果國家和社會不能提供補位性的保護,就會對未成年人造成持續傷害。
我國《民法通則》和《未成年人保護法》都對未成年人監護權轉移作了規定,但立法概括性強,缺乏可操作性。應完善相關保護法律,明確社會、學校、家庭、各級政府職能部門與司法機關的責任。尤其對監護人“監護權”的中止、撤消、轉移等問題必須明確與細化。從福利制度角度,將兒童分為四類,按照不低于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則制定保障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