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4日,一組男童被虐打的照片在網上瘋傳。照片上的男童背部、手臂、腿上的累累傷痕,這就是轟動全國的“南京虐童案”。與男童生母系表姐妹的李某某,于2013年6月違法將男童收為養子。2014年6月以來李某某對男童時有打罵,2015年3月31日晚李某某再次因學習問題抽打男童,造成男童超過體表面積10%的挫傷,屬輕傷一級。4月5日凌晨1點,警方對李某某實施了刑事拘留。
人們在譴責“虐童”行為的同時,自然會想到:能否撤銷那些心如蛇蝎的父母的監護權,讓兒童遠離魔爪?2月4日,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全國首例申請撤銷父母監護權一案,讓人眼前一亮。
受害女童小玲2004年10月出生于河南焦作,1歲多時被父親邵某帶至徐州市銅山區生活。平時邵某打工賺的錢基本都由自己花銷,酒后還經常毆打小玲,為了生存小玲只好四處討飯。2013年邵某竟然強奸、猥褻了當時不滿十歲的親生女兒,案發后,銅山法院于2014年10月依法判處邵某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小玲母親王某8年多一直未盡撫養義務,甚至在邵某被判刑后,也對小玲不聞不問,小玲只好暫由熱心的村民撫養。
檢察院和法院在對邵某審查起訴和審判過程中,對小玲的遭遇非常關注,曾醞釀撤銷邵某、王某的監護資格,但因無明確的法律規定而擱置。隨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聯合頒布的《關于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于2015年1月1日起的實施,撤銷邵某、王某監護資格問題再次擺上了相關部門的議事日程。
2015年1月7日徐州市銅山區民政局向銅山區人民法院提起申請,請求撤銷邵某、王某對女兒的監護人資格并不得恢復;指定銅山區民政局為小玲的監護人。法院經審理,當庭判決支持了銅山區民政局的請求。
人們在為剝奪父母監護權“第一案”叫好的同時,不禁會問:什么情況下可以提出撤銷監護權、由哪些人申請?
首先,可以撤銷監護權的情形包括以下幾類。《民法通則》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意見》第35條也指出:“被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撤銷其監護人資格: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將未成年人置于無人監管和照看的狀態,導致未成年人面臨死亡或者嚴重傷害危險,經教育不改的;拒不履行監護職責長達六個月以上,導致未成年人流離失所或者生活無著的;有吸毒、賭博、長期酗酒等惡習無法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因服刑等原因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致使未成年人處于困境或者危險狀態的;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經公安機關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部門三次以上批評教育拒不改正,嚴重影響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學習的;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情節惡劣的;有其他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
其次,法律還明確了提出撤銷監護權的主體。下列單位和人員有權向法院申請撤銷父母的監護人資格:未成年人的其他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民政部門及其設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共青團、婦聯、關工委、學校等團體和單位。
此外,監護人因監護侵害行為被提起公訴的案件,檢察院應當書面告知未成年人及其臨時照料人有權依法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對于符合撤銷情形、而相關單位和人員沒有提起訴訟的,應當書面建議當地民政部門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
法院受理撤銷監護人資格案件,不收取訴訟費用,并必須在1個月內審理結案。對符合法定情形的,一律判決撤銷。對未成年人有其他監護人的,指定由其他監護人承擔監護職責;沒有其他監護人的,在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中指定;沒有合適人員和其他單位擔任監護人的,指定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交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