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律師表示,拐賣兒童,情節特別嚴重的,可判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黃律師介紹,我國刑法第240條規定了拐賣兒童犯罪的三種判刑的情況,鄭某英和紀某某的案件中,屬于該條第一款規定拐賣兒童的情形,應當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父母拐賣自己的孩子,法院可以判決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即剝奪他們的監護權。”黃律師說,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發布了《關于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該意見今年1月1日施行。
該意見第35條規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發現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決撤銷其監護人資格:1.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2.將未成年人置于無人監管和照看的狀態,導致未成年人面臨死亡或者嚴重傷害危險,經教育不改的;3.拒不履行監護職責長達六個月以上,導致未成年人流離失所或者生活無著的;4.有吸毒、賭博、長期酗酒等惡習無法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因服刑等原因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致使未成年人處于困境或者危險狀態的;5.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經公安機關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部門三次以上批評教育拒不改正,嚴重影響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學習的;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情節惡劣的;7.有其他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
根據這一規定,只要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實施上述其中一種行為,法院就可以判決撤銷監護人資格,剝奪他們的監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