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村委會主任。我村村民王某夫婦在2010年5月生育了一個下肢殘缺的女孩小蓮,本來就重男輕女的他們曾先后四次將小蓮丟在路旁,均被好心人送了回去。我們也對他們進行過多次教育。哪知王某夫婦卻不知悔改,近日,他們竟然將小蓮丟在了很少有人去的荒郊野外,幸虧被偶爾經過的村民發現救了回來。村委會擔心王某夫婦再次遺棄小蓮,因此想向法院申請撤銷王某夫婦的監護人資格,由村委會來監護小蓮,法律允許嗎?
回復:
村委會可以向法院提出上述申請。
一方面,王某夫婦違反了自身的法定義務。《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王某夫婦先后五次將身體殘疾的女孩遺棄在路旁、野外,是嚴重的違法行為。
另一方面,本案可變更監護關系。雖然《民法通則》第十六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但這并非絕對,因為《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被撤銷監護資格的父母應當依法繼續負擔撫養費用。”根據《民法通則》第十六條之規定,其中所指的“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此外,王某夫婦應當受到刑事制裁。《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此你們應當報警,使蔑視法律、泯滅良知的王某夫婦接受刑事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