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孩子監護權的問題,民法通則有關于孩子監護權的規定,根據《民法通則》第16條第1款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這就是說,對于未成年的孩子,父母是他們的法定監護人。父母對未成年孩子的監護是基于父母子女關系而產生的,父母雙方對子女的監護權是平等的,除因死亡、或父母子女關系的依法終止、或監護權被依法剝奪外,任何人不得加以剝奪和限制。
所以,無論離婚與否,父母雙方都對孩子有監護權和承擔監護人義務。非因法定事由,父母任何一方都享有孩子監護權。關于離婚時,法院確定父母如何獲得孩子監護權應考慮的基本情形,我國《婚姻法》尚無具體規定。但是,《婚姻法》第29條以哺乳期為界原則規定,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的撫養問題由父母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究竟在什么情況下,才是符合未成年子女的利益?這是司法實踐中往往難于把握的一個問題。除在特殊的離婚案件中,父母一方有明顯的不適合行使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情形時,才較容易確定離婚父母何方適合行使孩子監護權外,在大部分離婚案件中,父母雙方均想獲得孩子的監護權,且雙方情況大體相同適合行使監護權。在此情況下,法院就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
離婚后孩子監護權怎么變更?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夫妻離婚后,孩子監護權的變更有三種情況:一是現有的監護人喪失了監護能力;二是監護人不履行監護權,即監護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監護的職責;三是由于失去監護人。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要求變更監護關系的,按照特別程序審理;既要求承擔民事責任,又要求變更監護關系的,分別審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中第18條規定:“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后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該意見第22條規定:“夫妻離婚后,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故法院在判決或調解離婚時,只確定子女隨哪一方生活,并不剝奪另一方對子女的監護權、也不取消其對子女的監護義務。
從以上法律知識中,我們知道,孩子監護權變更只能通過法院進行,而且除了監護人無法履行監護職責外,如果孩子現有直接監護人對孩子成長有不利影響,如缺乏撫養能力,虐待孩子、對孩子犯罪等,包括孩子生父母在內,孩子繼父母,祖父母,或者孩子父母單位、居委會,基層組織,民政部門等都可以依法提起孩子監護權變更訴訟,請求法院依法變更孩子監護權?,F實生活中,孩子監護權是一個比較復雜的問題,而相關法律并沒有是否明確的規定。所以,如果在離婚后想變更孩子監護權,除了現有監護人存在客觀無法履行監護義務的之外,一定要做好搜集現有監護人對孩子成長不利證據的工作,這是獲得孩子監護權變更訴訟的關鍵。當然,能在專業婚姻家庭律師的指導下進行訴訟活動,會極大減輕當事人的負擔和提高勝訴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