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須妥善處理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教育扶養權與合法監護的關系,對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監護人依法撤銷監護人資格,并指定適格監護人體現了國家干預監護的鮮明特點,是司法保護未成年權益的具體化。
監護人應當依據民法通則、未成年保護法和婚姻法等法律規定履行好法定的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維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被撤銷監護資格案件中,監護人要么已經死亡或不落不明,無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是作為監護人對被監護人實施虐待、傷害或其他侵害行為,嚴重損害未成年權益不利于其正常身心健康,這是設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制度設計初衷。
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被依法撤銷監護人資格,體現了國家干預監護的司法特色。最高法院通報的12起被撤銷監護人典型案件中,除4件案件判決確定由自然人擔任新的監護人,8名未成年被判決確定由機關或社會組織擔任變更后的監護人,其中判決以被監護人的祖父母擔任監護人的2件、被監護人的舅舅擔任監護人的1件,以及1件由事實扶養人擔任監護人,由當地民政局擔任監護人的4件,村委會擔任監護人的2件、兒童福利院和求助站擔任監護人的各1件。特別是未成年受到強奸、傷害等侵害后,檢察機關向當地民政局提起3起建議、法院向當地民政局提出1起建議撤銷監護人資格之訴,體現了國家機關履行監護干預監護職責的特點,且4起案件均判決由民政局承擔監護人職責。基層民政局一般也會委托下屬的兒童福利院或求助站作為事實上的監護承辦機構,具體照顧未成年人的生活和教育等事宜。故民政局、兒童福利院、求助站、村委會或居委會等機關社會組織作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被撤銷監護人資格后的新的監護人,體現了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責任擔當,這是國家干預監護制度發力的具體表現。
落實未成年人國家干預監護,需要未成年人保護機構共同發力。未成年人保護機構包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這些未成年人保護機構是未成年人國家干預監護制度的責任主體。落實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被撤銷監護資格案件,盡管司法受理數量不少,但因發現難、起訴難、審理難、安置難等實際問題,具有較大的現實針對性和推廣學習價值。2015年1月1日起,多部門聯合頒布的《關于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規定,有性侵害、出賣、暴力傷害未成年人以及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等七種嚴重情形的監護人,將被法院判決撤銷其監護人資格。現實生活中,發現和核實不當監護行為難,故對與未成年人接觸較多的醫生、教師、治安民警、社區管理人員等群體,當發現有虐待、家庭暴力、遺棄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現象時,向未成年人保護機構及時報告最具現實針對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