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碭山縣一名6歲女童遭到生母劉某及劉某的男友虐待,導致輕傷一級。女童生父武某遂將劉某起訴至法院,申請撤銷劉某的監護人資格,指定自己為女童的監護人。近日,碭山縣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支持了武某的訴請。
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的新聞屢見報端,引起公眾對此類現象的持續關注。落實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保護最大化原則,須妥善處理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教育扶養權與合法監護的關系,對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監護人依法撤銷監護人資格并指定適格監護人,體現了司法干預監護的鮮明特點,也是司法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具體化。
監護人應當依據民法通則、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婚姻法等法律規定履行好法定的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身心和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維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監護侵害行為大都是發生在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之間,即通常人們習以為常的家務事,發生在家里和不易被人發覺的場所,未成年人受到侵害存在發現難、起訴難、審理難、安置難等實際問題。目前,因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被撤銷監護資格案件總體較少,這與缺乏積極有效的監督、報告、變更等內容的反應機制直接相關,亦是未成年人國家監護在民事領域面臨的困境。
落實未成年人國家干預監護,需要未成年人保護機構共同發力。未成年人保護機構包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這些未成年人保護機構是未成年人國家干預監護制度的責任主體。2015年1月1日起,多部門聯合頒布的《關于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規定,有性侵害、出賣、暴力傷害未成年人以及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等七種嚴重情形的監護人,將被法院判決撤銷其監護人資格。現實生活中,發現和核實不當監護行為難,故對與未成年人接觸較多的醫生、教師、治安民警、社區管理人員等群體,當發現有虐待、家庭暴力、遺棄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現象時,及時向未成年人保護機構報告最具現實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司法處置監護人侵權問題,關鍵在最大限度維護被監護未成年人利益。針對家庭暴力、遺棄、虐待、性侵等監護人侵犯未成年人利益的情形,必要時撤銷其監護資格,并選定適格的繼任監護人。針對監護人缺失的情況,如棄嬰、流浪兒童,應當通過司法程序指定民政局、村委會等適格主體承擔監護職責,并對監護人的監護行為進行監督和定期評估。針對留守兒童、單親家庭、低收入家庭、監護人身患疾病等監護人監護能力存在瑕疵的情況,在專門未成年人保護機構進行調查了解后,由國家提供物質幫助和資金支持,在未成年人就醫、入學、生活等方面,為臨時監護、醫療救治、教育等提供適當幫助,確保未成年人在營養、教育、住房等方面受到公平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