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如何變更監護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變更之訴,變更監護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92)22號)
被指定的監護人不服指定,應當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經審理,認為指定并無不當的,裁定駁回起訴;指定不當的,判決撤銷指定,同時另行指定監護人。判決書應送達起訴人、原指定單位及判決指定的監護人。
因此,協商不一致時,應當先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才能訴諸法院,由人民法院裁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由誰擔任
《民法通則》第十七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配偶;
父母;
成年子女;
其他近親屬;
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三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如何變更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要自己去變更監護人是比較困難的,最好是能夠有個專業的法律認識在一旁幫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