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放棄監護權利后還承擔責任嗎?
監護權是不允許被放棄的,需承擔責任。
父母可以放棄法定監護權嗎?
《民法通則》第16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對未成年孩子的監護是基于父母子女關系而產生的,除非因死亡、或父母子女關系的依法終止、或監護權被依法剝奪外,任何人不得加以剝奪和限制。
無論離婚與否,父母雙方都對孩子有監護權,并承擔監護人義務。非因法定事由限制或剝奪,父母任何一方都享有孩子的監護權。
根據法律的規定,父母作為孩子的法定監護人是沒有權利放棄自己對孩子的監護權的。
法定監護人的設定
(一)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對未成年人設立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設立又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他們的監護人。
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與未成年人關系密切的、愿意承擔監護責任,又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其他親屬和朋友作為監護人。
3、若無上述法定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二)精神病人的監護人
對精神病人設立的監護人。從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的角度來看,精神病人可分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但法律規定的擔任監護人的順序是相同的。擔任監護人的順序是:
1、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2、其他近親屬;
3、關系密切的、愿意承擔監護責任,并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其他親屬和朋友。
4、若無上述法定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監護人放棄監護權利后還承擔責任嗎?只要放棄了監護人的權利,那么也不必承擔相應的義務責任了,但監護人是不能夠隨意放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