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撤銷其監護人資格?
根據《依法處理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意見》第35條規定,被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撤銷其監護人資格:
(1)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將未成年人置于無人監管和照看的狀態,導致未成年人面臨死亡或者嚴重傷害危險,經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監護職責長達六個月以上,導致未成年人流離失所或者生活無著的;
(4)有吸毒、賭博、長期酗酒等惡習無法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因服刑等原因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致使未成年人處于困境或者危險狀態的;
(5)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經公安機關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部門三次以上批評教育拒不改正,嚴重影響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學習的;
(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情節惡劣的;
(7)有其他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
2、哪些單位和人員有權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關于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有關規定:下列單位和人員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
(1)未成年人的其他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
(2)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
(3)民政部門及其設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
(4)共青團、婦聯、關工委、學校等團體和單位。
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一般由前款中負責臨時照料未成年人的單位和人員提出,也可以由前款中其他單位和人員提出。
3、去哪里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
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應當提交什么證據?
根據自2015年1月1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關于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8條規定:.有關單位和人員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應當提交相關證據。
有包含未成年人基本情況、監護存在問題、監護人悔過情況、監護人接受教育輔導情況、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狀況以及未成年人意愿等內容的調查評估報告的,應當一并提交。
5、撤銷監護人資格案件審理和判后安置
(1)人民法院審理撤銷監護人資格案件,比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進行,在一個月內審理結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2)人民法院應當全面審查調查評估報告等證據材料,聽取被申請人、有表達能力的未成年人以及村(居)民委員會、學校、鄰居等的意見。
(3)人民法院根據案件需要可以聘請適當的社會人士對未成年人進行社會觀護,并可以引入心理疏導和測評機制,組織專業社會工作者、兒童心理問題專家等專業人員參與訴訟,為未成年人和被申請人提供心理輔導和測評服務。
(4)判決撤銷監護人資格,未成年人有其他監護人的,應當由其他監護人承擔監護職責。其他監護人應當采取措施避免未成年人繼續受到侵害。
沒有其他監護人的,人民法院根據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在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二款、第四款規定的人員和單位中指定監護人。指定個人擔任監護人的,應當綜合考慮其意愿、品行、身體狀況、經濟條件、與未成年人的生活情感聯系以及有表達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意愿等。
沒有合適人員和其他單位擔任監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由其所屬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
(5)判決不撤銷監護人資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需要走訪未成年人及其家庭,也可以向當地民政部門、轄區公安派出所、村(居)民委員會、共青團、婦聯、未成年人所在學校、監護人所在單位等發出司法建議,加強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和對監護人的監督指導。
(6)被撤銷監護人資格的侵害人,自監護人資格被撤銷之日起三個月至一年內,可以書面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監護人資格,并應當提交相關證據。
人民法院應當將前款內容書面告知侵害人和其他監護人、指定監護人。
(7)人民法院審理申請恢復監護人資格案件,按照變更監護關系的案件審理程序進行。
人民法院應當征求未成年人現任監護人和有表達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意見,并可以委托申請人住所地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或者其他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對申請人監護意愿、悔改表現、監護能力、身心狀況、工作生活情況等進行調查,形成調查評估報告。
申請人正在服刑或者接受社區矯正的,人民法院應當征求刑罰執行機關或者社區矯正機構的意見。
(8)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申請人確有悔改表現并且適宜擔任監護人的,可以判決恢復其監護人資格,原指定監護人的監護人資格終止。
申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判決恢復其監護人資格:
A、性侵害、出賣未成年人的;
B、虐待、遺棄未成年人六個月以上、多次遺棄未成年人,并且造成重傷以上嚴重后果的;
C、因監護侵害行為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9)撤銷監護人資格訴訟終結后六個月內,未成年人及其現任監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
(10)被撤銷監護人資格的父、母應當繼續負擔未成年人的撫養費用和因監護侵害行為產生的各項費用。相關單位和人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1)民政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將符合條件的受監護侵害的未成年人納入社會救助和相關保障范圍。
(12)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的,承擔撫養職責的兒童福利機構可以送養未成年人。
送養未成年人應當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銷監護人資格判決一年后進行。侵害人有本意見第40條第2款規定情形的,不受一年后送養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