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處理監護侵害行為,應當遵循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則,充分考慮未成年人身心特點和人格尊嚴,給予未成年人特殊、優先保護。
2、對于監護侵害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勸阻、制止或者舉報。
公安機關應當采取措施,及時制止在工作中發現以及單位、個人舉報的監護侵害行為,情況緊急時將未成年人帶離監護人。
民政部門應當設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包括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對因受到監護侵害進入機構的未成年人承擔臨時監護責任,必要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申請和撤銷監護人資格案件并作出裁判。
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人民法院處理監護侵害行為的工作依法實行法律監督。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設有辦理未成年人案件專門工作機構的,應當優先由專門工作機構辦理監護侵害案件。
3、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民政部門應當充分履行職責,加強指導和培訓,提高保護未成年人的能力和水平;加強溝通協作,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實現未成年人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的有效銜接。
4、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民政部門應當加強與婦兒工委、教育部門、衛生部門、共青團、婦聯、關工委、未成年人住所地村(居)民委員會等的聯系和協作,積極引導、鼓勵、支持法律服務機構、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公益慈善組織和志愿者等社會力量,共同做好受監護侵害的未成年人的保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