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某與李某于1986年自由戀愛結婚,婚后感情尚可,1987年生下了女兒王甲。丈夫王某生性多疑又心胸狹窄,1991年,他因小事妄加猜測懷疑妻子李某有了外遇,但又不想與妻子離婚,心中憤怒無處發泄,便常常借瑣事發作對妻子實施暴力;同時,王某開始對妻子的一舉一動進行監視,家庭失去了往日的和諧寧靜。1993年3月,李某由于無法忍受丈夫王某的長期虐待,向法院起訴離婚,同時要求六歲的女兒王甲由自己撫養。王某表示不同意離婚,即使離婚,女兒也應當由自己撫養。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對李某長期實施虐待,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判決準予離婚,婚生女兒王甲由李某撫養。
離婚后,心理已經扭曲的王某并不甘心,他以要求變更女兒的撫養關系為名,常常到李某與女兒的住處、李某的單位、女兒的學校吵鬧,甚至向妻子住所的鄰居散發傳單,說李某生活作風有問題,嚴重影響了李某與女兒的正常生活。為了躲避王某的糾纏,李某帶著女兒多次搬家,但王某每次都能找到李某的住所。其間,李某也曾經向公安機關報案,但是,王某受到拘留處分后,越發變本加厲地騷擾李某,對李某進行辱罵和毆打。在不安定的環境中長大的女兒王甲雖然懼怕父親,但是,逐漸懂事的王甲看到母親備受折磨十分心疼,便提出與父親王某共同生活,希望能使母親李某解脫痛苦;李某也希望女兒能在安定的環境中成長,不要再心驚膽顫地過日子,便同意了女兒的想法。2002年9月,王某與李某簽訂了變更女兒王甲撫養權的協議,約定每月由李某向王某支付撫養費500元。變更撫養關系后,王某對十五歲的王甲在學習和生活上并沒有給予應有的照顧和關心,還常常在王甲面前用惡毒的語言攻擊李某,在精神上對王甲進行折磨。為了防止王甲與李某見面,王某對王甲的行動自由進行嚴密的監管,一旦發現或者懷疑女兒王甲與李某見面,便不給王甲在學校的生活費,王甲無法忍受,甚至嘗試過自殺。李某得知這種情況后向王某提出,希望重新取得對女兒的撫養權,女兒王甲也想隨母親生活。但是,王某認為雙方已經簽訂了變更撫養權的協議,堅決不同意變更撫養權。2003年3月,李某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再次變更女兒王甲的撫養權。
[案例分析] 本案爭議要點:離婚后,法院已經判決或者雙方已經簽訂協議約定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能否變更撫養關系?
本案中,李某向法院起訴要求再次變更女兒王甲的撫養關系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離婚后,法院已經判決或者雙方已經簽訂協議約定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父母雙方應當認真履行判決或協議確定的權利義務。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根據父母雙方或子女的實際情況的變化,依法予以變更。根據有關規定,變更撫養關系的方式有兩種:一是雙方協議變更;二是通過訴訟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