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與張某同居期間生育了二個兒子,一直沒有辦理結婚手續。大兒子一直隨我生活;二兒子一直在張某家生活。現張某提出要與我分手。問,如果我們解除同居關系后所生子女應由誰撫養?
答: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
對于解除同居后孩子由誰撫養,一般的考慮因素是孩子隨誰生活更有利于今后健康成長,若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孩子十八周歲后,可以自愿選擇跟隨哪一方。
故,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大兒子由你撫養,小兒子由張某撫養比較合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