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吳某與一外省男子同居,生下一個男孩。可吳某卻發現孩子父親是有婦之夫。最終,吳某帶著孩子離開。可是,孩子7歲的時候,吳某卻將孩子父親告上法庭,要將孩子交給父親撫養。
在認識陳某之前,吳某曾有一段失敗的婚姻。2004年,她與陳某認識,陳某告訴她,他也離了婚。同病相憐,兩人開始來往,并最終同居。原本,吳某是想與陳某回陳某老家辦理結婚登記的,但陳某總是稱工作忙,吳某也就信了。同居一年多時間之后,吳某于2006年6月在海口生下了一個男孩,陳某以父親的身份,給孩子辦理了《出生醫學證明》。
有了孩子,總該結婚了吧!可是,在孩子還沒滿1歲的時候,吳某卻發現,陳某根本就沒有辦理離婚手續,他還是有婦之夫。被騙成為第三者,2007年上半年,吳某帶著孩子離開了陳某。后來,吳某一邊經營著自己的羊肉店,一邊獨自撫養孩子。在此期間,她并沒有找陳某要過撫養費。當孩子7歲時,吳某卻做了一個決定,她想將孩子交給陳某撫養。陳某不同意,吳某便起訴到法院,以自己沒有經濟能力撫養小孩,陳某的經濟條件優越為由,訴請法院判決將孩子判給陳某撫養。
陳某希望孩子繼續由吳某撫養,他稱自己到處打工,居無定所,不利于孩子的撫養教育。同時,孩子繼續由吳某撫養的話,他每月可以支付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