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的人追求閃婚,許多年輕人都相信一見鐘情,然后相識甚至不足一個月便步入婚姻的殿堂。婚后發現不合適時便又閃離,可離婚對于一個有小孩的家庭來說,不是說離便離的,不僅要考慮小孩的心里承受還要考慮小孩的撫養權及撫養費等問題。
案例
離婚后未分居 孩子撫養費咋算
張峰與劉艷(均系化名)離婚時,雙方商議好兒子隨母親劉艷生活,父親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但是辦理完離婚后,兩人在一起生活一年后才分居。等到男方再婚后,兒子小光(化名)將張峰訴至法院,要求支付撫養費。隨后法院判決男方需支付與前妻分居之后的撫養費。
張峰與劉艷于2001年在日照結婚,兩人很快有了兒子小光,然而,由于張峰做生意欠下了不少債務,2007年,小兩口協議離婚,財產給了劉艷和兒子,張峰一人償還債務,兩人還約定,張峰每月支付小光1000元撫養費。
離婚后,三人并未分居,張峰與已是前妻的劉艷和兒子又共同生活了一年,2008年7月才搬出了原來的三口之家。過了幾年單身獨居生活后,2011年7月,張峰再婚,次年有了一個女兒。
2013年12月,小光將父親訴至東港區法院,稱父親并未按離婚協議給過自己撫養費,要求父親支付自2007年離婚至今的全部撫養費7.7萬元,并在今后繼續按約給付。
面對兒子的起訴,張峰辯稱,離婚后,自己一直在償還債務,兒子的撫養費確實沒有嚴格按離婚協議給付,劉艷也未曾向自己要過,但自己也斷斷續續給了一些。直到女兒出生后,劉艷才開始討要,但目前自己身上的債務還沒有還清,因此請求法院降低今后的撫養費數額。
法官說法
東港法院經審理認為,張峰與劉艷確系自愿離婚,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有適當處理,婚姻登記機關發給離婚證,因此,離婚協議對離婚當事人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按離婚協議約定履行義務。
小光在父母離婚后至2008年6月期間仍與父親共同生活,可以視為張峰在該段時間履行了撫養義務,因此,該段時間的撫養費法院不予支持。張峰應支付自2008年7月與前妻分居至今的撫養費6.5萬元。但是考慮到張峰的收入和負擔能力,法院酌定將其今后負擔小光的撫養費變更為每月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