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顧:
原告與被告2008年舉行婚禮,未辦理結婚證,原、被告同居后收養了一個兒子取名李某甲,后來又生了一個女兒李某乙,現雙方發生糾紛無法共同生活,現原告訴至法院,要求判決我與被告各撫養一個孩子,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被告辯稱,原、被告之間沒有共同房產,沒有共同債權,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間有共同債務20余萬元。曾有債權20000元,債務人已經歸還給被告,被告已經將該筆款用于歸還其他債務。在原審時原、被告已經達成協議,由本案原告撫養兒子李某甲,本案被告撫養李某乙,改變孩子生活環境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
兩人目前的財產狀況為:
房產一處,價值174700元
雪佛蘭轎車一輛,價值140000元
共同生活期間有債權20000元
法院判決:
原、被告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其婚姻關系不受法律保護。婚生女兒李某乙尚在哺乳期內,由原告撫養為宜,雙方抱養一男孩李某甲有被告撫養為宜。原告起訴的訴請中未主張撫養費,對此本院不予處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共有財產有轎車輛1輛,房產一處,應予分割。轎車一輛歸被告所有,房產一處歸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共有財產折款(房產按174700元計,車輛按50000元計)112350元。共同債權20000元歸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現金10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婚生女孩李某乙由原告撫養,非婚生男孩李某甲由被告撫養;
二、共有財產房產一處、雪佛萊轎車一輛、債權20000元歸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現金12235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履行。
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法律知識拓展:
子女撫養權的確定原則: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
7、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8、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準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