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時,子女撫養權通常是離婚夫妻爭議的焦點,那我國法律一般是如何規定子女撫養權的呢?
專家分析:
對于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問題,以有利于子女成長為大原則,一般兩周歲以下的子女隨母親生活,十周歲以上的子女會考慮其自己的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對離婚時子女撫養的問題做了如下具體規定:
一、關于兩周歲以下子女的撫養
1、一般隨母方生活。
2、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3、父母雙方協議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可隨父方生活。
二、關于兩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撫養
(一)父母雙方爭奪撫養權的
1、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2、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3、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4、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行準許。
(二)父母雙方均拒絕撫養子女的
在離婚訴訟期間,可先行裁定暫由一方撫養。
【二】在離婚案例中,夫妻雙方都想要孩子的情況很多。在這種情況下,父親或母親應該搜集哪些證據更有利于爭取子女的撫養權呢?
專家分析:
每個離婚案例都有其特殊性,想要撫養子女的一方應當根據男女雙方的實際情況, 參照上述法律規定,收集對自己更為有利的證據。
一、證明自己更適合撫養子女
1、自己工資收入、教育程度優于對方的,可收集工資表、納稅證明、學位證書等證據;
2、子女隨自己生活時間較長,或者由自己的父母照顧更多的,可以由居委會開具證明、鄰居提供證人證言等予以證明;
3、自己居住環境優良、就學條件便利的,可提供相關證明;
4、自己的父母愿意幫助帶孩子的,可收集父母的身體情況、自愿帶孩子的意愿等相關證據;
5、自己工作表現、思想品質的單位證明;
6、子女在兩周歲以下的,女方可以提供子女的出生證明;
7、能夠證明自身條件有利于子女成長的其他證據。
二、證明對方不適合撫養子女
對方有以下情況,不利于子女成長的,可以收集相關證據予以證明:
1、對方有婚外情的;
2、對方有不良嗜好,如賭博、酗酒等惡習的;
3、對方有惡性傳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響孩子成長的;
4、對方長期在外不回家,不盡撫養義務的;
5、能夠證明對方不適合撫養子女的其他證據。
三、其他
1、子女十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爭取孩子選擇與自己生活;
2、自己不能生育或者再次生育的幾率較小,可提供相關醫療單據。
3、自己無子女,對方有其他子女的證據。
【三】雖說孩子是父母的心頭肉,但也有部分夫妻離婚時把孩子當成累贅,誰都不愿意撫養,那父母離異后是否可以都放棄子女的撫養權?
專家分析:
撫養子女不僅是父母的權利,也是父母對子女應盡的義務。我國婚姻法規定,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所以,父母離婚,仍應當撫養子女,“撫養權”不可放棄。除非父母均無法盡到撫養義務,如均被監禁等,才可由其他親屬等對孩子行使監護權。
【四】離婚時對撫養權做出了規定,以后是否還可以變更撫養權?變更撫養權的條件及程序是怎樣的?
專家分析:
撫養權在確定后是可以變更的。
撫養權的變更通常是因為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具備直接撫養子女的能力,或者子女再隨其繼續生活對子女成長不利等,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導致子女無人照料的;
3、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虐待子女行為,對子女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響的;
4、 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變更撫養權可由父母雙方協商變更,或者向法院提起撫養權變更之訴。
總結:愛情是兩個人的事,但婚姻卻涉及整個家庭。一旦婚姻破裂,孩子就成了最無辜的受害者。如果說愛情需要浪漫,那婚姻更多的是需要包容。多一點包容,多一點愛,孩子想看到的不是撫養權大戰,而是父母真摯幸福的笑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