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和丈夫李先生已結婚數年,育有一個三歲的兒子。李先生在外經商,家庭收入全部來源于他,王女士為照顧家庭一直沒有工作。后來李先生有了外遇,兩人面臨離婚。協商離婚過程中,李先生認為,自己的經濟收入雄厚,遠超對方,能給子女提供良好的物質保障,撫養權理所當然歸自己。王女士則認為孩子從出生到現在,都是自己帶大的,而且李先生出軌,不放心將孩子留給他。近日,王女士來電咨詢法院在判決孩子撫養權時會考慮哪些因素,自己如何才能爭取到撫養權?
小編就王女士的問題咨詢了資深婚姻家庭律師徐律師。李先生的想法有一定合理性,但法律在子女權的歸屬上,并不僅僅以收入論英雄,而是以是否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為原則。經濟收入只是一個因素,并不是決定因素。所以在離婚訴訟中,即使你財大氣粗,也并不見得就能穩操勝券,能奪得子女撫養權。
離婚訴訟中,法官會從以下8個方面確定撫養權的歸屬。
子女年齡 兩歲以內的幼兒,心智發育不成熟,對母親依賴性大,法院一般會判決隨母親撫養;十歲以上兒童,法院在確定撫養權時,一般會征求子女本人的意愿。
生育能力 離婚時一方喪失生育能力的,法院會考慮將子女判決歸其撫養。
經濟收入 良好的經濟能力為子女健康成長提供雄厚的物質基礎,這是法院確定子女撫養權的一個重要方面。
文化水平 雙方經濟條件相當的,在爭奪撫養權時法律的天平會向素質高的一方傾斜。
工作性質 教師、醫生、公務員等行業從業人員工作穩定,上班時間規律,父或母一方從事這些職業,法院會優先考慮子女歸其撫養。
不良嗜好 有打牌賭博、酗酒吸毒等不良嗜好的,法官考慮到對子女成長不利,在確定撫養權時會排除在外。
居住地幼兒園、學校等外部條件 一方居住地有大型幼兒園、學校等,在雙方其他條件相差不大的情況下,法官會優先考慮影響兒童教育的外部情況。
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身體情況及幫助帶養的意愿 因生存壓力,離婚后父或母不直接撫養孩子,而是委托給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照看。因此法官也會參考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身體健康狀況、是否退休、有無幫助照管孫輩的意愿等情況。
除此之外,個人品質、家庭責任感等因素對爭奪子女權也有較大影響。
徐律師提醒王女士,爭取撫養權需要從以上方面搜集對己有利證據,為爭奪撫養權奠定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