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丈夫對女兒未盡撫養義務,能否要回女兒的撫養權?
基本案情:2015年6月,前女友小芳告訴李軍,7歲的婷婷是他的親生女兒,要求李軍撫養婷婷。2015年6月23日,經重慶西南司法鑒定所鑒定,李軍與婷婷是父女關系的概率大于99.99%,即李軍與婷婷單親遺傳關系不排除。2015年12月13日,李軍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李軍與婷婷是父女關系,并判決婷婷由自己撫養、監護。因婷婷出生后,李軍一直未盡撫養義務,李軍的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支持。
案例分析:李軍請求確認其與婷婷是父女關系,并判決婷婷由其撫養和監護,系變更撫養關系之訴。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原告提供了重慶西南司法鑒定所的鑒定結論。該證據證實原告是婷婷的親生父親。婷婷是原告李軍和被告小芳的非婚生女,但婷婷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所以原告和被告小芳對婷婷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婷婷原來由被告小芳撫養,但被告小芳作為婷婷的監護人,將婷婷送到原告處,要求原告撫養,且明確表示放棄對婷婷的撫養權。故原告主張變更撫養關系,婷婷由原告撫養和監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
2、離婚數年沒有盡任何撫養義務該怎么處理
網友提問:您好我今年24歲,1995年父母離婚,離婚時生母稱只要錢不要孩子,加上那是父親更有撫養能力,法院講我判給父親。但自1996年11月之后生母再也沒有付過撫養費,官司打了好幾次也都判決了但是她就是不付(有各級法院的訴訟狀以及判決書)。我父親覺得很累后來就沒有再追究了。但是后來我生母一直對我的生活及家人朋友同事進行干擾騷擾甚至暴力威脅(這個好像沒有什么證據)。我的問題是,第一,如何斬斷這種騷擾,我想過正常的日子。第二,如何能索要這么多年未付的撫養費,同時因為物價上漲等經濟原因是否可以適當追加?這算是我應得的吧?第三,無法索要撫養費也沒有關系,但是這樣沒有撫養關系以后可以不盡贍養義務嗎?如何做到?謝謝!
律師回答:(1)你生母騷擾你家人的情況,你們可以通過報警解決。對于暴力威脅,可以采用錄音錄像的方式取得證據。
(2)多年未付的撫養費,已經經過法院判決的部分,可以申請強制執行。沒有經過法院判決的部分,已經超過了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勝訴的機率較小。要求追加撫養費的請求,應當在你年滿18歲之前由你父親替你主張,現在你已24歲,無法再提出了。
(3)撫養和贍養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不具有對等性和替代性。即使你母親沒有支付撫養費,在她需要被贍養的時候你仍然有贍養她的義務。
3、父母未盡撫養義務,我能不贍養父母嗎?
網友提問:在我6歲的時候,生父因為經濟問題,把我送給隔壁村的人家撫養,如今我出來工作了,我的生父生母找到我,要求我每個月給他們生活費,但是他們總想起自己被遺棄的過往,請問我有權利不撫養他們嗎?
律師回答:根據我國《收養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如果吳女士與養父母之間的收養關系是合法有效的,那么與親生父母之間的父母子女的關系已經消除(即在法律上不存在了),因此吳女士在法律上沒有贍養親生父母的義務。但是如果吳女士與養父母之間的收養關系無效的話,吳女士與親生父母之間的的父母子女的關系還是存在的,需要承擔贍養父母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