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下,孩子判給男方的可能性比較大?
子女在兩周歲以下,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子女在兩周歲以下,女方有撫養(yǎng)條件不盡撫養(yǎng)義務(wù),而男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子女在兩周歲以下,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男女雙方協(xié)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男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
男方年紀偏大,再次生育的幾率較小,而女方卻處于較好的生育期的。
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質(zhì)問題,可能會影響孩子成長的。
十周歲以上的子女主動要求與父親生活的。
男方可主張2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判給自己的情形
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男方可以要求判給自己:
已做絕育手術(shù)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huán)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關(guān)于孩子撫養(yǎng),法院一般會考慮哪些因素
應(yīng)考慮父母雙方的個人素質(zhì)、對子女的責任感、家庭環(huán)境、父母與子女的感情因素。
應(yīng)考慮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難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在雙方的各種條件都基本相同的情況下,原則上由經(jīng)濟能力較強的一方撫養(yǎng)。
10周歲以上有識別能力的子女,無論由父還是母撫養(yǎng),都應(yīng)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