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律網網友提問:
小孩現在九個月,5月份我起訴了一次離婚,由于他不答應,法院判決不離婚。 現在我已帶著小孩與他分居,而他不聞不問,也不給撫養費和生活費,現在已有一個月多了,如果第二次起訴,法院能不能判決離婚,并且小孩的撫養權歸女方?
滬律網律師回復:
您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之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因此,如果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但如果有新的情況和理由的話則不受六個月的限制。根據你所說的情況,應該算是出現了新的情況和理由,你可以到法院起訴離婚。如果你們之間確屬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無和好可能的話,法院是會判決離婚的,至于子女的撫養,因其才九個月,還在哺乳其內,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之規定,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滬律網網友咨詢:
如果男女雙方未領取結婚證,生下一女,家鄉的相關禮節都做了,一起生活了兩年多的時間,女兒已22個月,現因種種原因,男方起訴離婚,孩子一般情況下是判給男方還是女方?財產或賠償如何解決?
滬律網律師回復:
《婚姻法》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 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