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非婚生子女權益的法律制度,保護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權益,首先要確定其法律地位,怎樣才能使非婚生子女取得與婚生子女等同的法律地位呢?當前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采取的方法是通過確立非婚生子女的認領和準正制度。
1、非婚生子女的認領制度,非婚生子女的認領制度是指通過法律程序使非婚生子女轉化為婚生子女的法律行為。
根據各國立法例,非婚生子女的認領有兩種形式:自愿認領和強制認領。
自愿認領,也稱任意認領,是生父母承認自己為該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并自愿對其承擔撫養義務的法律行為。其具有如下特征:⑴須有生父母承認自己為非婚生子女生父母的意思表示。許多國家和地區均規定,對非婚生子女,其生父母均可以認領。但有的地區有不同的規定,如我國臺灣地區直接規定非婚生子女與生母之關系通過分娩事實確認,無須認領。⑵認領以父母子女血緣關系的存在為條件。認領人與被認領人之間,須有事實上父母子女關系之存在,才能成為有效之認領。對于已成年之非婚生子女,已死亡之非婚生子女及胎兒能否被認領,通說認為可以,但又有限制。對胎兒的認領應取得其母同意,對已成年的非婚生子女認領應取得其本人同意,對已死亡之非婚生子女的認領應取得其成年的直系卑親屬同意。⑶非婚生子女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此種也稱為擬制認領。所謂撫育,不限于教養,也不限于生父與生母曾否同居,但生父必須有以該子女為自己子女的意思而為撫育、認領的方式。⑷認領人具有認領的行為能力。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為的認領屬其真實意思表示,認領當然有效,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其精神智力狀況正常情況下所為的意思表示真實的認領,應視為有效。
自愿認領的,可采書面形式對意思表示進行記錄;也可以口頭形式作出意思表示,但應有兩名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見證。生母認領子女通常只需證明子女確系生母分娩的事實即可,如出生證、產院的出生記錄等。生父、生母或子女要求公證的,應辦理公證手續。在當事人沒有明確的意思表示的情況下,不得推定。認領亦可依遺囑的方式進行。遺囑其他內容的無效,不影響認領的效力。
強制認領,是指有充分事實證明當事人為非婚生子女的生父、生母,而當事人不予認領的,經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其與非婚生子女的血緣關系,令其認領。強制認領是保護非婚生子女利益的有力手段,在現實生活中具有重要意義,因此,大多數國家的親屬法都有強制認領或認領之訴的規定。強制認領之要件:第一,有請求認領人。關于請求認領人的范圍,一是非婚生子女及其直系卑親屬。非婚生子女得當然為請求認領人,若非婚生子女已死亡,其直系卑親屬基于一定利害關系如繼承關系,也得提起認領之訴。二是生父母。在現實生活中多為由生母提出針對生父之強制認領之訴,但在生母遺棄嬰兒的情況下也可由生父提出針對生母的強制認領之訴。三是有關代理人。第二,有被請求認領人,即非婚生子女的生父、生母。這里講生母也作為被請求認領人,主要是指子女不隨生母生活的情形,特別是生母拋棄子女的情形。由于非婚生子女認領的效力只溯及該子女出生之時,但第三人已得之權利,不因此受到影響。因此,非婚生子女對于已死亡的生父母或其繼承人不得請求認領,因而也不發生非婚生子女因認領而繼承死亡生父母遺產的問題。第三,有請求事由,即非婚生子女和生父母間存在正式的血緣關系。認領有三點法律效果:其一,非婚生子女經認領后即取得婚生子女的身份,與認領其的生父或生母之間發生親屬法律關系;其二,認領效力溯及子女出生之時,但第三人已得利益不因此而受影響;其三,認領非婚生子女后,不得任意撤消其認領。但若認領意思表示不真實,認領人因脅迫、欺詐或重大誤解而為的認領,則認領人可以提起認領無效之訴,其他利害關系人也可以提起否認認領之訴。
2、非婚生子女的準正制度,準正是指非婚生子女因生父母之結婚或司法宣告而取得婚生子女資格的制度。目前大多數國家都有準正制度,通過該制度,使非婚生子女因其生父與生母在其出生后結婚,而被婚生化,即賦予與婚生子女相同之地位。這種制度巧妙地將尊重正式婚姻與保護非婚生子女相連結,這對非婚生子女的保護是較好的途徑。
準正始于羅馬法,現在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國家大都設有準正制度。不同時期、不同國家的民法對準正的形式具有不同的規定:⑴羅馬法對妾、準配偶所生子女的準正有兩種,分別為婚姻準正和皇帝詔書準正。⑵法國民法有婚姻準正與婚生宣告準正兩種,而后一種是在生父、生母不可能結婚(如一方已死亡或患有精神病等)時之代用方式。意大利民法也分為婚姻準正和法官宣告準正。⑶日本民法只有婚姻準正,但以認領和婚姻為條件。婚前認領者,子女因父母之結婚而當然為準正即為婚姻準正;婚前未認領者,子女在父母結婚后須因父母之認領而獲準正。荷蘭民法只有婚姻準正,須于婚前或結婚時進行認領方為有效。我國臺灣地區也實行婚姻準正,不加任何限制和條件。⑷英美法在英國的準正法和美國的統一親子關系法頒布實施后,確立了婚姻準正制度。非婚生子女因親生父母結婚而當然為準正。
通觀上述各國立法例,準正需具備如下要件:一是父母子女間須有真實的血緣關系。換言之,父母必須同時為子女的生父母,生父而非生母或生母而非生父見結婚不得發生準正之效力;二是生父母間結婚。如生父母間的結婚為無效婚姻,則不發生準正之效力,因無效婚姻本為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婚姻,不發生結婚之效果。可撤消婚姻在撤消之前已有效成立,撤消之力不溯及既往,故可發生準正的效力。
關于準正后之法律效力,外國法均規定非婚生子女準正后當然成為婚生子女或視為婚生子女,其權利義務與婚生子女相同。但何時起生效,各國規定不一。有的規定從父母結婚之日起生效,有的規定具有溯及力,自子女出生之日起發生婚生之效力。其實大部分學者都認為準正是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地位的最佳途徑,生父和生母結婚后,子女身份上原有的缺陷已完全得到彌補,其一切法律后果與自始為婚生子女的無異。
經生父認領的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僅發生與生父“單線”的親子關系,同理,經生母認領的就僅與生母在法律上發生“單線”的親子關系,而經準正的非婚生子女其婚生性最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