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一審審結一起探視子女權糾紛案,認定原告依法享有探視權。
法院審理查明,趙軍于2001年與有婦之夫王國英認識并開始同居,2006年5月29日趙軍產下一子取名桃桃,桃桃出生后一直由趙軍撫養。由于趙軍的經濟狀況不是很好,為有利于孩子的成長,從今年5月19日開始,趙軍將桃桃交給王國英撫養。7月19日兩人達成一份協議,內容為:“小孩由男方撫養,女方斷絕母子關系,男方補助女方人民幣壹拾萬元正,雙方互不來往,女方不得來探望小孩。如一方違約,歸還男方全部補助金,小孩由女方撫養。希雙方共同遵守此協議。”在該協議的下方王國英書寫了“每個月看一次小孩”字樣。此后,因王國英未能讓趙軍探望桃桃而引起糾紛。8月2日,趙軍起訴要求王國英保障其對兒子桃桃每月兩次的探視權。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達成協議約定由被告撫養桃桃,系雙方真實意思一致的表示,應予準許。但協議內容約定“女方斷絕母子關系”系違反法律規定,當屬無效。根據法律的規定,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且被告在協議落款下方也書寫了“每個月看一次小孩”,故被告應保證原告對子女探望權的實現。鑒于雙方的約定及本案的實際情況,法院確定原告每月探望兒子桃桃一次。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判決原告自2007年10月開始每月探望桃桃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