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老板因車禍不幸身亡,其私生子小亮為奪遺產,將陳老板的原配夫人王女士及其兩個兒子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王女士分得566.11萬的60%,剩余的40%作為遺產由4人均分。
年近50歲的陳老板從事建筑工程承包生意,由于外出應酬較多,他結識了比他小20歲的李文,后兩人同居。2003年4月20日,李文為陳老板生下兒子小亮。李文心想有了兒子這個“護身符”之后,陳老板就不會拋棄她,生活終于有了依靠。誰知天有不測風云,2006年8月,陳老板因車禍死亡。陳老板的死讓李文母子一下子失去了保障。李文認為小亮畢竟是陳的兒子,就應該得到他的遺產。為此,她多次與陳妻王女士協商遺產分割事宜,但均被拒絕。故李文代其子小亮一紙訴狀將王女士以及陳的另外兩個兒子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分割陳近600萬元的遺產。
在庭審中,被告王女士拿出丈夫生前的一份承諾保證書,內容大致為:陳××保證,與李文是一般男女關系,李文所生之子與陳××無關系,從即日起與其斷絕一切關系。如果以后與她和孩子還有聯系,愿放棄一切財產。
經原告申請,華東政法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出具鑒定書,結論:根據國際慣例,不排除小亮與小偉(陳老板與王女士所生之子)在血緣上存在同父兄弟關系。
法院認為,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法定繼承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本案中,第一順序繼承人為原告小亮、被告王女士和陳的另外兩個兒子(陳的父母已去世)。
那么,對于遺產的范圍及分割,被繼承人生前向被告王女士出具的《承諾保證書》,系夫妻間的忠實義務,是一種道德義務,而不是法律義務,夫妻一方以此道德義務作為對價與另一方進行交換而訂立的協議,不能理解為確定具體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故被告王女士以此抗辯被繼承人的遺產已不存在,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但在分割遺產時,應考慮被繼承人生前的過錯,在將共同財產分給配偶時,可以不按一半分出。本案中,法院按60%的比例分割給被告王女士,40%的財產作為遺產,均等分割給4個繼承人。因此,小亮分得遺產57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