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權利,父母對非婚生子女同樣應當盡撫養義務。
近日,綏江縣人民法院調解一起撫養糾紛案,被告鐘某某與原告羅某某的監護人李某某達成協議,由被告鐘某某分期支付原告羅某某十八周歲前的撫養費25000元。
原告羅某某之父長期在外打工,其母李某某便與被告鐘某某同居生活并懷孕。因李某某、鐘某某各自均有家庭,李某某便回到丈夫身邊生活,并于2001年1月14日生下孩子羅某某。2005年,李某某之夫得知原告羅某某不是自己的孩子,而是李某某與鐘某某的孩子后,與李某某離了婚。離婚后,李某某獨自負擔孩子較困難,便要求被告鐘某某負擔子女撫養費。2007年3月經中城鎮派出所主持調解,由被告鐘某某一次性支付原告羅某某撫養費16000元,并且鐘某某當場將原告羅某某的姓更改為姓鐘。因被告鐘某某至今未履行該協議,原告羅某某便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鐘某某支付撫養費等各項費用共計33719元。
本案在訴訟過程中,被告鐘某某認可孩子是自己的,經承辦法官主持雙方進行庭前調解,雙方達成上述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