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孩子的撫育費應如何給付?撫養權是權利還是義務?如何要求增加撫育費?本文主要介紹了離婚父母對養子女的撫養權問題。
關于確認與認領的問題
我國目前法律、法規中對確認和認領非婚生子女尚明文規定。司法實踐中,凡男方提出確認和認領非婚生子女,需要提出充分的證據,如該子女的生母也承認,可到當地公證機關辦理認領親子公證。辦公證時,男女雙方應持本人和身份證明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男方必須提供一份認領該非婚生子女的書面聲明和有關證明材料,女方必須提供一份承認該子女的生父是男方的書面聲明,女方已婚的還要征求其丈夫的意見;公證處認為有必要時,還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親子鑒定。當事人之間有糾紛時,則應到法院通過訴訟程序解決。”
經過確認之后但未與非婚生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應該享有探望權,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關于撫養費的問題
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七條第2款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根據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關于上戶口的問題
《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因此,無論是婚生子女還是非婚生子女,都可以上戶口,但是非婚生子女上戶口時除了要有出身證明以外,有的地區還需要有進行身份公證,此外,在需要生育證的地區,父母要先到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計生辦繳納一定數額的社會撫養費、落實計劃生育措施;之后才可以憑計生部門開出的證明到公安機關上戶口。
關于監護權的問題
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負有撫養、教育非婚生子女的義務。非婚生子女的生母與他人結婚的,如生父要求領回自行撫養,可由生父母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請求法院作出判決。
如果非婚生子女的生父要求該子女與其共同生活,即要求實際撫養該子女時,可由該子女的生父母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請求法院作出處理。法院應根據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長的原則,并考慮雙方的具體情況確定由何方撫養。在非婚生子女有識別能力的情況下,還應征求該非婚生子女的意見。若法院審查后確定由生父實際撫養該非婚生子女,那么,該非婚生子女的生母應負擔該子女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其子女能獨立生活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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